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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里住着人,家里人天天走动却没发现,这房子到底算谁的? 最近俄勒冈那个案子判

夹层里住着人,家里人天天走动却没发现,这房子到底算谁的?

最近俄勒冈那个案子判了,小偷在别人家地板下面住了三个月。不是躲几天,是接了电线、装了灯、摆了电视,还做饭吸毒。

他钻进的是个爬行空间,不到一米高,本该只用来修管道。可这地方没锁、没监控、物业不管,连电费涨了一倍,主人只当空调坏了。

比这更吓人的是,他有二十多年前科,专挑这种“看不见的角落”下手。阿肯色有人蹲地下室偷饼干,江西那人只拿走三十七块钱,但俄勒冈这个,是把夹层当家用了。

法官最后按偷电定的一级盗窃,因为钱超一千块。不是因为他藏得深,而是他用得太多、太稳。

建筑图纸没写“人不能住”,物业合同没写“要查地板底下”,法律也没说“在别人家夹层住满九十天算什么罪”。

直到邻居看见一个黑影弯腰钻进去,才想起来:原来房子下面,还有个地方没人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