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人上班病倒后,家属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超出 48 小时 26 分钟。就因为这短短 26 分钟,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省高院也改判驳回家属诉求。家属没有放弃,一路申诉到最高检,最终最高法改判认定工伤。
2021 年 4 月 29 日,贵州麻江县一名工人在车间工作时,突然感到身体发冷、浑身无力。同事发现情况不对,立刻将他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接诊医生初步检查后,发现病情十分危重,随即安排办理入院手续,展开全面救治。
入院后,工人的病情持续恶化,先后出现脓毒症休克、呼吸衰竭等多种并发症。4 月 30 日下午,病情急剧加重,被转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深度抢救。5 月 1 日凌晨,工人突发心跳和呼吸骤停,医护人员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短暂恢复心跳后,始终无法恢复自主呼吸。
当天上午,医生明确告知家属,患者已经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但家属不愿放弃最后一丝希望,坚持要求继续抢救。直到 5 月 1 日中午 12 时 08 分,医院正式宣布工人临床死亡。从初次诊断到宣布死亡,整个过程持续了 48 小时 26 分钟。
处理完后事,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人社部门认为,工人的死亡时间超出了 48 小时 26 分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多出的 26 分钟是家属坚持抢救的结果,不能因此剥夺工人的工伤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整个抢救过程处于连续状态,死亡结果与突发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48 小时的规定不应被机械适用,判决撤销人社部门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但人社部门仍然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再审后,认为死亡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死亡证明为准,工人的死亡时间确实超出了 48 小时,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省高院的判决让家属陷入了绝望,但他们没有放弃,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再审。
最高法审理查明,工人在 5 月 1 日 11 时 20 分之后,就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死亡结果已经不可逆。之后的 26 分钟,只是医疗机构履行救死扶伤职责的延续。如果因为家属坚持抢救,就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既不符合情理,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最高法最终作出判决,撤销省高级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工人的死亡属于工伤。这份判决不仅给了家属一个公正的结果,也为全国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
这起案件的改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工伤认定 "48 小时" 条款的广泛讨论。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明确工伤认定的边界。但在司法实践中,机械适用 48 小时的规定,往往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很多家属在亲人突发疾病时,都会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是坚持抢救,还是为了工伤赔偿提前放弃治疗。这种选择不仅违背人性,也让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温度。最高法的改判,明确了 48 小时条款不能被僵化适用,要综合考虑抢救的连续性和死亡结果的不可逆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价值在于公正。最高法的这份判决,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也让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希望未来能有更多这样的判决,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弱者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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