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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定远县公安局一女民警,通过私自制作合同、私盖公章的方式,向多个个体户赊购烟茶

安徽定远县公安局一女民警,通过私自制作合同、私盖公章的方式,向多个个体户赊购烟茶酒等用品,先后向15个有诈骗了356万元。该女警行为曝光后,虽然被绳之以法,被判了8年,但个体户的钱款却至今未追回。

受到损失的个体户,认为女民警盖的是定远县公安局的公章,理应对此负一些责任,所以向定远县公安局提出赔偿,但遭到了拒绝,定远县公安局认为女民警的诈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单位没有责任为个人行为负责。

看到这个案例,不由想到去年发生在河南某邮储银行的案例,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便利,借助帮老人办理业务的机会,以腾挪闪转的方式坑了不少老人的养老钱,涉案金额达到3000万元,事发后很多老人找所在单位,同样被告知是个人行为,单位不负责。

以单位之名行骗,类似例子并不少见。像安徽定远这些个体户,其实是最憋屈的,这事放在任何人身上,也不会设防的,毕竟你盖的是公章,而且还是公安局这样的执法单位,外人更不会去多想,这种公家身份的背书是极具信任度的。

虽然不能全怪单位,但作为公章和所属工作人员的管理者,说没有一点责任也是不合理的,起码从管理的角度来讲,你就是一种很明显的失位。

这个案例也警示我们,任何以单位名义发生的财物赊欠都不可信,最好第一时间和所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退一步讲,即便不方便核对,也要通过其它渠道了解一下当事人。另外,还要时刻注意可能随时掉下来的疑似馅饼,很可能就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