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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标准》内容摘要 (一)逮捕案件基本标准(第七条) 同时具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标准》内容摘要
(一)逮捕案件基本标准(第七条)
同时具备: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2. 证据具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 适用法律正确;
4. 诉讼程序合法、办案规范;
5.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特殊情形: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且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同时具备上述2~5项,也符合逮捕基本标准。
(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第八条)
须同时满足:
-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可以是单一犯罪、数犯罪中任一个、多次犯罪中任一次的事实。
(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九条、第十六条)
根据已查明事实、情节,依刑法及量刑规范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含可能判10年以上徒刑的特殊逮捕情形)。
(四)"社会危险性"的认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5. 企图自杀或逃跑。
审查要求:应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证据为依据,结合涉嫌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综合认定;必要时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无证据证明有社会危险性的,应要求公安补充,未补充的应不批捕。
(五)一般应予逮捕的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情形(第十二条)
- 以妇孺老残为对象实施暴力犯罪,严重影响安全感;
- 食药医社保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恶劣;
- 其他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
(六)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第十三条)
综合主观恶性、监护帮教条件、认罪认罚等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七)非法证据排除(第十四条)
应依法排除并不得作为逮捕依据:
- 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暴力威胁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或不能排除系以此类方法收集的;
- 物证书证收集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重要证据缺失可要求公安调取,必要时检方可调查核实。(未完,完整版可以从我总结的知识库中查看👀)刑事检察 检察官助理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