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腿阿姨将鸭腿谎称鹅腿售卖,涉多重违法
-鹅腿阿姨将鸭腿谎称鹅腿进行售卖,在法律上构成消费欺诈行为,同时属于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政违法行为,在销售金额达到特定标准时,还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 [一]民事法律层面:消费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即返还货款的同时,另行支付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每位购买鸭腿冒充鹅腿的消费者,都可以依法向经营者主张三倍赔偿。 [二]行政法律层面: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信自律,不得从事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在相关复函中明确指出,以其他肉类加工后冒充高价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意味着,鹅腿阿姨可能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法律层面:以廉价肉冒充高价肉的刑事定性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上述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 将鸭腿冒充鹅腿售卖,鸭腿与鹅腿在口感、营养成分和市场定位上存在明显差异,且鸭腿成本显著低于鹅腿,该行为符合"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的特征。根据法律规定,以廉价肉冒充高价肉的行为,当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判处刑罚。 北京律师 律师 社会热点鹅腿阿姨 热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