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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标准变了,最高检新规到底说了什么?刑事案件里,什么环节最让人煎熬?不是开庭,

逮捕标准变了,最高检新规到底说了什么?刑事案件里,什么环节最让人煎熬?不是开庭,不是宣判,而是批捕。一旦被批捕人进去了,就相当于给人生按下了暂停键。今天结合我20多年的办案经验,跟大家拆开说说最高检5月28发布的逮捕质效标准,跟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息息相关。 第一,逮捕不是"构罪即捕"。文件明确要求:逮捕标准和起诉标准不能混同。不能因为涉嫌犯罪就先抓起来再说。对未成年嫌疑人,要"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七十五岁以上的老人,有悔罪表现的,能不捕就不捕。这里面有一种温度——法律不是冰冷的机器,它在乎你是什么样的人。 第二,必须听律师说话。文件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的书面意见,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在法律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这是我特别想强调的一点——我们律师提交的不捕意见,不是交上去石沉大海,现在有制度兜底了。 第三,哪些逮捕算"不合格"。没有管辖权就批捕的,不合格;逮捕后被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经过评查确认错误的,不合格。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检察院内部要对批捕质量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不是一句口号。 第四,哪些情况要优先逮捕,哪些情况可以不捕——标准更清楚了。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影响食品、药品、医疗安全的犯罪,一般应当逮捕。反过来,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达成和解的——不捕的可能性更大了。这就是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见过太多人因为批捕改变了一生的轨迹。有时候,能不能取保候审,就是一个家庭的天壤之别。这份文件的深层逻辑很简单:逮捕不是惩罚,逮捕是为了保证诉讼。 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