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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人:陈先生(美国定居),委托黄女士(七旬)处理。 - 房屋:广州越秀区培

- 产权人:陈先生(美国定居),委托黄女士(七旬)处理。
- 房屋:广州越秀区培正路8号(明园内,文物保护单位),1930年代华侨祖宅。
- 2019年:黄女士委托蔡女士夫妇每月付2000-3000元,签《委托书》写明“居住、看管”,无租赁、无产权/居住权转让。
- 2026年:产权方想收回修缮做纪念馆,蔡氏夫妇拒绝搬离,称“有委托书、房主同意住”,并拆换门锁、破坏设施。

律师核心结论(王玉臣,北京金诉律所)

1. 法律关系定性:委托看管≠租赁
- 《委托书》是劳务/委托合同,非租赁合同;付的是看管报酬,非租金 。
- 《民法典》:租赁合同需“支付租金→使用收益”,本案无此约定 。
2. 对方构成“无权占有”
- 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产权方已明确解约、要求搬离 。
- 解约后继续滞留,无任何合法居住权基础,属侵权。
3. 房主维权路径(100%可胜诉)
- 起诉: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赔偿占用费 。
- 证据:房产证、委托书、付款记录、解约通知、对方破坏房屋证据。
- 结果:法院判令限期腾房、赔偿损失;拒不执行可强制执行+罚款/拘留 。
4. 对方抗辩不成立
- “有委托书”:仅证明看管授权,非永久居住权 。
- “住多年”:事实占有≠合法占有,不改变产权归属。
- “欠报酬”: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不能以此霸占房屋 。

律师提醒:雇人看房避坑

- 书面协议写明:仅看管、无居住权、随时可收回、禁止转租/转借。
- 明确报酬性质:看管费≠租金,并留存转账记录。
- 定期巡查:避免长期失控,及时发现侵权苗头。
- 解约留证:书面+短信+微信通知,留存送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