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的这桩案子,刚爆出来的时候,网上吵得沸沸扬扬。60岁的马先生那天本来没什么安排,约了相熟的魏女士一起出门散心。车开到没有人的地方,两个人情绪上来,索性在车里有了亲密接触。过程里前后大概二十分钟,马先生突然身子一软没了意识,直接昏了过去。
魏女士当时的第一反应,是打急救电话。
救护车赶来,马先生被送去医院,抢救了半个小时,人还是没救回来。家属随后将魏女士告上法庭,理由很直接:如果不是和魏女士发生亲密行为,马先生就不会死。
案子的走向,很多人没料到。
事实上,类似的法律困境,中国立法者早有考量。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其中第184条写得很清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后来在法学界有个通俗的叫法,"好人免责条款"。
这条规定的出现,是有来由的。
现实中曾出现过不少案例,热心救助者帮助他人之后,反被告上法庭索赔,闹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局面。这种风险让相当一部分人在面对突发情况时选择观望,不敢出手。
立法机关为回应这一社会问题,才在制度层面做了明确的保护。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第184条完整延续了这一规定。按照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的逻辑:见义勇为者受伤,由侵权者赔偿;施救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一律免责,哪怕心肺复苏操作中压断了肋骨,法律上也不追究民事责任。
淮北这桩案子,魏女士的处境,恰好落在这套法律逻辑的边界上。
马先生昏迷之后,魏女士没有选择逃离,而是立刻拨打120,配合医护人员送马先生去医院,事后还主动报警、配合调查。
普通人在紧急突发情况下,法律要求的是基本救助义务,不是要求提前预见所有风险,也不是必须保证把人救回来。魏女士的这一系列动作,踩住了法律要求的底线。
但家属那边,情绪上真的很难消化。
一个活生生的人出了门,在这种私密场合里出了事,同行之人难道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这种想法,在情感层面有它的逻辑。可法律回答的,向来不是情感问题,而是证据和因果。
关于"猝死归责",中国司法界已有明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曾将一起江苏南通的案件收录为第142号指导案例,事情经过是这样:一名老人在超市将鸡蛋塞入衣兜未付款,被工作人员依规拦下,双方口角期间,老人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随即起诉超市,索赔逾38万元,认定正是工作人员的拦截行为直接诱发了老人发病。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赔偿请求。
裁判要旨写得清楚: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判决背后的逻辑,和淮北这桩案子一脉相承。猝死的根本原因,指向的是当事人自身的病理状况,"事发时恰好在场",推导不出"法律上的致死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不靠情绪,不靠物理距离,要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撑。
淮北法院最后怎么判的,相信不少人心里已经有了预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