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桩五十万元婚外财产纠纷案,给出明确司法定论。
已婚男子婚内长期大额资助婚外交往对象,累计赠与财物价值超五十万元。
男子为对方豪掷重金购置饰品、数码产品,还多次进行数十万元转账。
待自身婚姻破裂、恋情终结后,男子一纸诉状起诉对方,要求全额回款。
男子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全部支出,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由红星新闻6月15日披露的真实判例,厘清了婚外赠与的权责边界。
法院审理核心逻辑区别于普通婚恋纠纷,采取分阶段、分权属的审理方式。
司法机关将男子的赠与行为,明确划分婚内、离婚后两个独立时段研判。
乌鲁木齐市民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网络结识单身女子王某并私下交往。
在未告知配偶、未征得配偶同意的前提下,刘某持续向王某大额输出财物。
婚内阶段,刘某累计转账27.6万余元,同时赠送多件高端数码及黄金饰品。
其中包含新款折叠手机、多枚黄金戒指、项链、手链等贵重私人物品。
后续刘某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恢复单身,依旧持续向王某转账付出。
离婚后单次大额转账达12.4万余元,全程各类支出叠加核算共50.3万元。
庭审举证材料显示,王某并非主动索取财物,曾多次拒绝大额资金入账。
王某多次劝阻刘某过度消费,部分资金用于二人共同出行与日常相处开销。
交往过程中,刘某口头作出离婚迎娶的承诺,以此维系双方不正当关系。
待真正恢复单身身份后,刘某主动提出分手,单方面结束这段交往关系。
恋情终止后,刘某整理全部消费凭证,向法院提起赠与财产返还民事诉讼。
刘某诉讼主张所有财物均为结婚附条件赠与,未成婚就应当全额退回。
针对这一诉求,法院结合证据与民法典条款,作出严谨分层审理判定。
对于婚内时段的赠与,法院认定属于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违规行为。
该赠与行为违背婚姻忠实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在法律层面属于无效行为。
但法院同时明确,刘某作为婚姻过错方,不具备该笔财产的追偿主体资格。
婚内共同财产受损的权益主体为刘某前妻,仅原配拥有合法起诉追回权利。
对于离婚后的赠与行为,法院认定属于个人自愿的情谊性普通赠与。
刘某此时拥有财产完全处置权,转账送礼均为自主自愿的民事行为。
现有聊天记录、沟通记录,均无法证实双方存在明确的婚嫁绑定约定。
财产交付完成后赠与关系即刻生效,无法因恋情结束追溯撤销赠与行为。
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次案件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败诉方刘某自行承担,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该案清晰纠正大众误区,婚外大额赠与并非随时可以反悔、随意索回。
法律不保护过错方的投机诉求,同时严格守护婚姻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即便王某无需向刘某返还财物,依旧存在被刘某前妻追诉的法律风险。
若原配依法发起诉讼,婚内无效赠与对应的财物,王某必须全额返还。
已经消耗、无法实物退还的财物,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赔付。
截至目前,刘某败诉后未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接受了一审判决结果。
刘某个人落得婚姻解体、巨额财产损失、承担诉讼成本的最终结局。
王某在本次诉讼中胜诉免责,但仍持续保留被原配追责的潜在风险。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