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渭,家长称被孩子老师骗至家中,被侵犯了,她报了警,但是民警说,这件事时间太长了,没有实质的证据,无法立案,教育局回应,现在这个老师因为和他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已经被调离教育系统,到乡政府工作了。
这件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李女士的孩子正在读小学,孩子有一个老师叫刘老师,特别关心孩子的学习。
他邀请李女士到他家中,谈一谈孩子的学习,李女士也是相当地关心孩子的学习,既然刘老师邀请,还是到他家中,单独谈她孩子的事情。
作为一名家长,李女士当然感到很荣幸,觉得刘老师很重视她的孩子,她欣然赴约。
她来到了刘老师家,她已经做好了准备,要听听李老师的话,她想知道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的学习到底是怎样的,只有了解孩子的学习,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她才能更好地去教育孩子。
然而来到刘老师家,刘老师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一下她孩子的情况,然后就发生了她意想不到的事情。
他们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居然发生了男女之间的事情。
发生了这一切,李女士难以接受,没想到自己被孩子的老师给侵犯了,这说出来真的让人感到难以置信。
她很气愤,当然也想报警,也想要追究这件事情,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偏偏发生这件事情之后,刘老师威胁她,不让她把这件事说出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李女士一听这话就害怕了,自己的孩子还是他的学生。如果自己不忍气吞声,受伤害的估计就是自己的孩子,想到孩子还要上他的课,她退缩了。
事情发生之后,她选择了沉默,将这件事烂在肚子里,以至于后来,刘老师又约了她两次,又在他家发生了男女之间的事情。
发生这些事情之后,她终日为此事恐慌不安,时间一长,她的精神压力很大,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
由于这件事发生在去年10月,过去了半年多的时间,李女士才报警,当时李女士又没有保留实质的证据,所以她报了案之后,民警也无法立案。
得到这样的结果,李女士当然不甘心,这件事害得她无法正常生活,甚至精神的负担,已经严重影响了她的身体健康。
她当然要继续追究这件事情,既然这件事无法立案,她就把这件事举报到了教育局。
他们一调查,证实刘老师确实和他人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作为一名老师,为人师表,为人需要正直,人品需要高尚,发生这样的事情,刘老师再任职教师一职确实不妥。
所以他们已经对刘老师降低了岗位等级处分,并且将他调离了教育岗位,让他到乡政府去工作了。
他们也还原了刘老师和李女士之间的事情,说他们在2025年的9月份到11月份,其实他们是一直有在信息聊天,至于他们关系如何,工作人员难以判断。
他们所知道的就是在这段时间,李女士确实在刘老师家,他们发生了三次的不正当的男女之间的关系。
对于这三次发生的关系,民警调查之后,认为不存在侵犯一说。
李女士说自己被刘老师侵犯了,如果确实发生这种事情,并非是李女士的真实意愿,那么刘老师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李女士当时并没有报警,没有保留实质的证据,并且这件事是否有违背她当时的真实意愿,民警没有得到有利的证据,那么是真的无法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这件事时间过去几个月了,李女士也没有保留证据,那么很难证明刘老师有犯罪事实,民警没有给予立案,这合法合规。
但是如果刘老师和李女士之间确实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那么刘老师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
不管这件事情,刘老师是否被刑事立案,但教育局可以对他的师德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罚。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小强热线浙江科教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