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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一名11岁女孩偶遇独自走失的四岁女童。她没有视而不见,而是主动背起孩子

湖北黄石,一名11岁女孩偶遇独自走失的四岁女童。她没有视而不见,而是主动背起孩子前去寻找民警。事后,女孩还一直守在受惊女童身边,陪着吃东西,温柔引导她回忆家人联系方式。女童总算想起妈妈的号码。家长赶来后才得知,姐妹俩出门玩耍时意外走散。

6月11日,湖北黄石,一名11岁的小女孩,叫朱紫淇,放学在路上,看到斑马线石墩旁,蹲着一个很小的女童,身边没有大人。

朱紫淇就问她,是不是要过马路。小孩点了点头,她就顺手牵着孩子过了马路。

过完马路之后,她发现不对劲。这么小的孩子,一个人在马路边,问她住哪里、多大年纪,什么都说不清楚。很明显,走丢了。

人性的常态是什么?帮你过个马路,我的任务结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走我的路,完全没有人会指责你。这叫人之常情。

但这个11岁的小姑娘,没有选择最轻松的路。

她判断孩子走失之后,没有慌乱,也没有乱带孩子乱找,而是决定直接找警察。

路上小孩太累了,走不动,想睡觉。

朱紫淇,自己也只是个孩子,硬生生把这个小妹妹背起来,一步一步走到警务点。

最难得的是什么?她没有丢给警察就跑。她一直陪着这个小朋友。

我们成年人都懂,人在陌生、害怕的环境里,身边有一个熟人,心态完全不一样。这点同理心,很多大人都没有。

最后在她的陪伴下,小女孩慢慢冷静下来,想起了妈妈的电话。

很快奶奶赶来。原来孩子是跟姐姐出去玩,一不小心走散了,才一个人跑到马路边。

整件事,万幸,没有出任何意外。

人们常常说,人性是复杂的。举手之劳的善良,遍地都是。但麻烦之后,依然愿意负责到底的善良,非常稀缺。

很多成年人,越活越精明,懂得规避一切麻烦。但小孩子的善良很纯粹,不求回报,不计麻烦。

监护确实是家长的责任。很多悲剧,不是命运无常,就是一瞬间的疏忽。

很多人刷到这件事,第一反应都是夸小姑娘心善,可很少有人往深一层琢磨,这里面藏着好几层法律点。

先聊第一个大家最关心的疑问:十一岁的孩子背着四岁小朋友赶路,路上万一没站稳摔着、磕着,那这个小姑娘,包括她爸妈,是不是得赔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人免责条款。

小姑娘主动帮迷路幼童,属于自发的紧急救助。只要不是故意去伤害小孩,哪怕路上不小心有磕碰,法律直接免除她的民事赔偿责任,她的监护人也不用跟着兜底。

不少人有个刻板印象,未成年人只要造成他人损伤,父母一律要担责,但见义勇为的善意行为,法律是专门倾斜保护的,就是打消普通人出手帮忙的后顾之忧。

我们再来做个反向假设,反差一下就出来了:假如女孩仅仅把小孩牵到马路对面,转头直接走人,放任四岁孩童独自待在路边,后续发生意外,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里就要提到法理上的先行行为义务。

单纯路过的陌生人,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看见孩子迷路直接走开,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但你主动上前牵住、接管了完全没有自保能力的幼儿,等于主动把孩子的安全扛在了自己身上,建立了依附关系。

中途随便放手,等于把孩子重新丢进危险之中,属于有过错的不作为。

她才十一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法院会酌情考量,但不等于完全无责。

一旦出事,对应的赔偿责任,会由她的父母承担。这也提醒所有人,善意不能半途而废,好事做一半,反而容易给自己惹上纠纷。

整件事所有风险的根源,其实是走失幼童家长监护义务的缺失。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四岁孩童分辨危险、自救的能力几乎为零,家长放任孩子独自外出,和同伴走散,本质上就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职责。

这次运气好,碰到了有担当的小姑娘,倘若遭遇严重后果,家长将会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小点,有人会问,救助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会不会放宽评判标准?

确实会适度包容,不会用成年人的行为标准去苛求一个十一岁孩子,但包容有底线,绝对不能中途遗弃被救助者。

本案里小姑娘全程护送、耐心安抚,引导孩子回忆家人联系方式,善始善终,刚好避开了先行行为附带的法律风险,这也是整件事最难得的地方。

最后说句实在话,法律从来不会强制每一个路人必须见义勇为,但会竭尽全力守护有始有终的善意。

同时也划好了清晰边界:一旦你主动介入身处险境的弱者,就不能中途抽身脱身。

很多成年人总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冷眼旁观,反倒一个孩子守住了善意;

更值得所有家长警醒,看护好自家未成年子女,是一辈子不能推卸的法定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小央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