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项链,就是送手机,有的时候直接转钱28万、12万不等。自从二人偷情以来,男子已经赠送了50多万的财物,后来男子离婚了,婚外的这个女子也玩腻了,男子想要分手并且要求女子还钱。小女人直接拒绝,表示1分钱不还。男子整理好账单把女人给告了,看来这个男的就想要白嫖啊。
新疆乌鲁木齐的一起民事案件,曾让不少人看完判决后感到意外。
一名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名女子保持亲密关系。几年下来,他送礼、转账、购买贵重物品,累计支出超过50万元。
后来,这名男子成功办理离婚手续,本以为能够开始新的生活,可事情的发展却完全出乎外界预料。
恢复单身后,他没有兑现曾经的承诺,反而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此前赠送的全部财物。
从表面看,这似乎是一场普通的感情纠纷。但随着案件审理深入,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据法院查明,男子刘某在已婚状态下通过网络认识了单身女子王某。双方逐渐发展成亲密关系,交往期间,刘某陆续向王某赠送了不少价值较高的财物。
其中包括折叠屏手机、黄金饰品等物品,还有多笔金额较大的转账。
仅两次转账金额就分别达到27.6万元和12.4万元。零零总总加起来,涉及财物价值超过50万元。
在交往过程中,刘某曾向王某表示,自己未来会结束婚姻关系,并与她组建家庭。王某因此与其维持关系多年。
然而,当离婚证真正拿到手后,故事却拐了个弯。
刘某并没有按照之前的说法推进婚事,而是选择结束这段关系。
随后,他开始要求王某归还此前赠送的钱款和物品。
双方协商未果后,官司就此打响。
庭审中,刘某提出的主要观点是,这些财物属于以结婚为前提而支付,既然最终没有登记结婚,那么相关财产应当返还。
对此,王某并不认可。
她向法庭提交了双方交流记录,相关内容显示,她曾多次对刘某的大额消费表示拒绝或劝阻,两人之间也没有明确形成以结婚为条件支付彩礼的约定。
案件的关键,最终并没有停留在两人是否准备结婚这个问题上。
法院审查后发现,这笔钱的来源本身就存在法律问题。
因为在赠与行为发生时,刘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大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一方能够随意处置的个人资产。
换句话说,刘某赠送出去的这些钱,并不完全属于他个人。
更重要的是,这些赠与行为建立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基础之上,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类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既然赠与无效,那么钱不是应该退回来吗?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法院指出,虽然赠与行为无效,但因此受到损害的主体并不是刘某本人,而是其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
也就是说,针对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的问题,依法主张返还权利的人应当是权益受损的配偶,而不是实施赠与行为的一方。
刘某作为婚外关系中的主动赠与人,同时也是违背夫妻共同财产管理义务的一方,不能以自己的不当行为为基础,再向法院主张获利。
因此,案件最终形成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结论。
刘某要求王某返还50余万元财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全部驳回。
从法律关系来看,这笔财产是否存在返还问题,与谁有权要求返还,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院处理的重点,并不是简单判断钱该不该退,而是谁拥有提出这一请求的资格。
最终,这场围绕50多万元财物展开的诉讼,以刘某败诉告终。
案件也再次呈现出一个清晰的法律逻辑:当事人试图依据自身存在明显瑕疵的行为主张权利时,未必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至于相关财产未来是否会涉及其他主体主张权利,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和程序范畴,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