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碾死2岁幼童潜逃19年获刑6年半
这判决,好像有点不对啊。
综合媒体报道,2007年12月,男子驾车将年仅2岁的幼童碾压,可他非但没有施救,反而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幼童因伤势过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因受技术条件及现场线索的局限,男子作案后迅速潜逃,并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导致交警人员在追踪上遇到“难题”。
但在2022年12月,交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其曾见过一辆与肇事车辆高度相似的车辆,并与该车司机有过短暂交流。
接报后,交警根据线索,精准划定男子在案发时段的活动范围,随即展开大量数据摸排与筛查工作,最终经细致比对,成功从200余张人口照片中锁定男子。
并于2023年2月,在新疆某市将潜逃多年的男子抓获归案。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
男子将男童碾压后,由于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最终导致男童伤重身亡。
按理说,这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款规定。
为什么最终仅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半?
有点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