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离职那天结账,吉林这位当保安的王师傅才发现,自己竟然稀里糊涂当了上百个月的 "大善人"。每个月的工资单里,都有 20 块钱被雷打不动地当成 "爱心捐助" 扣走。粗粗一算,总共扣了 2160 元。老王拿着单子找公司要说法:我啥时候同意每个月给你们捐钱了?
公司那边倒是不慌,直接翻出一张当年入职时的员工登记表。老王的名字、电话写得清清楚楚,往下翻到表格最底部的角落,一行打印好的小字躺在那儿:"本人自愿参加公司的爱心捐助活动。" 旁边,还结结实实按着老王自己的红手印。
老王当时的心情,大概只有他自己清楚。入职那天,满脑子都是怎么把表格填完、怎么赶紧把工作定下来,哪个人会拿着放大镜去研究表格角落里的印刷小字?更没有任何人事人员开口提过 "你每个月工资里会扣 20 块钱" 这种话。
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摁了手印,此后将近九年,那 20 块钱月月从工资里消失,老王愣是没察觉。
双方各执一词,老王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老王返还扣款的诉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长春市九台区法院。公司在庭上解释,这笔钱是员工自筹的互助金,遇到困难可以申请救济,属于大家自愿参加的公益活动。老王听完直摇头,说自己从来不知情,更谈不上 "自愿"。
法院把那张入职登记表仔细审查了一遍。问题的关键在于:那行捐款声明是公司提前印在表格里的固定格式,并非老王自己填写,而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当年曾有专人向老王单独说明过这项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扣款方式。
这类做法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做格式条款。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内容,并在对方要求时作出说明。如果未尽到提示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对自己不生效。老王的情形,正好对上了这一条。
事实上,关于 "捐款必须自愿" 这件事,国家立法层面早有明确态度。2016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摊派或变相摊派的,民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这部法律的出台,本身就是针对当时部分单位存在的 "强制献爱心" 现象进行的专项规范。
而老王所在公司辩称的 "员工互助金",在实践中本是由工会组织倡导的一项公益活动,全国总工会也曾在相关文件中多次要求,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互助资金的管理须公开透明,严禁任何单位以强制扣款方式代替自愿参与。公司的做法,显然偏离了这一原则。
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在未明确告知、未专门说明的情况下,长期从老王工资中按月划扣互助金,违反了自愿原则,构成强制收取,判决公司将 2160 元全额退还给老王。
案子到这里算是有了结果。但值得留意的是,类似的格式条款并不罕见,很多劳动者在入职时面对一摞文件,往往只顾着赶紧签完,根本没有时间逐行阅读。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前提是当事人得知道自己有权追究。老王的这场官司,至少把这件事摆到了明面上。
信息来源:光明网 2026-06-18《保安入职被 “默认” 每月交 20 元 “爱心捐款” 法院: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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