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13岁女孩离家出走后,求助朋友借住一晚。朋友把出租屋借给女孩,朋友的好哥们热情相送,可谁知当二人进入出租屋后,好哥们突然抱住女孩,并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还给了女孩500元作为补偿。女孩将此事告知家人后,家人带着女孩去报了警。好哥们到案后也承认与女孩发生了关系。万万没想到,警方竟以证据不足以及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为由,劝说双方去调解,还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那位好哥们更加嚣张了,直接威胁女孩如果不撤案就杀女孩全家,女孩因此遭受严重打击,女孩的家人气愤不已,申请了复核,想要看看其中到底有什么猫腻?
据悉,女孩小敏(化名)还是小学5年级的学生。在2026年4月18日晚上,小敏和家人闹了点矛盾后,一怒之下离家出走,然后找了几个朋友一起陪她到凌晨,其中一个朋友还带来了一名男子韩某某,人送外号“黑哥”。
由于时间太晚了,大家都非常困,朋友们也想要回家,小敏就求助朋友们收留。其中一位朋友表示自己家有一个空闲的出租房,可以借给小敏住一晚,小敏欣然接受。
这时韩某某主动走了出来,表示天色已经很晚了,不放心小敏一个人过去,他表示愿意送小敏过去。
小敏虽然与韩某某不太熟,但毕竟是朋友的好哥们,而且韩某某的话很有道理,也很贴心,所以就同意了。
可万万没想到,韩某某拿上钥匙将小敏送到出租屋后,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跟了进去,随后把门反锁,要求与小敏发生关系,并承诺会给888元的报酬。
小敏果断拒绝,还要动手驱赶韩某某离开,这让韩某某彻底怒了,他不顾小敏的反抗,强行与小敏发生了关系。
完事后,韩某某拿出500元丢在小敏身上,然后警告小敏不要将此事说出去,否则会报复小敏。
小敏回到家后,并没有把此事告诉父母,她始终被恐惧、压抑的情绪裹挟着。直到4月30日那天,心理彻底崩溃的小敏哭着将此事告诉了哥哥的女友。
小敏哥哥当时正在外地上班,他从女友口中得知此事后,气得不行,立即联系家里的亲戚带着小敏去报警。
由于此案涉及到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警方也十分重视,先带着小敏去医院做了检查,可检查报告却没有交给小敏及其家人,而且也一直没有立案。
警方的这一操作让小敏的家人直接看不懂,只得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而警方直到5月14日才予以立案。
警方传唤韩某某到案后,韩某某明确表示确实与小敏发生了关系。可谁曾想,警方与小敏家人沟通时,却说此案证据不足,建议双方私下调解,拿笔赔偿金就行了。
韩某某知道是小敏报警后,气得他直接上门威胁小敏,要是不去撤案就杀掉小敏的全家。
面对韩某某如此嚣张的态度,小敏的家人绝不妥协,坚持要将韩某某绳之以法,但是警方却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小敏的家人不理解,为何韩某某都承认了与小敏发生了关系,警方却说证据不足?难道口供不是证据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按照刑法的定罪规则,光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不能直接证明有罪的。
办案民警曾上门讲述了调查的结果,称小敏与韩某某是自愿发生的关系,而且从其他人证那里获得的证据,均能证明二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如果小敏与韩某某真的是自愿发生关系,韩某某就无罪了吗?
其实这就要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了,如果韩某某明知小敏未满14周岁,却与小敏发生关系,那就是强 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奸论,从重处罚。这里不需要考虑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哪怕自愿的也按照强 奸罪处理。
如果韩某某不知道小敏未满14周岁,且加上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这就不好说了,需要从法律角度来推定。
比如:从小敏在案发时的穿着、言行举止、身体特征等综合判断,只有推定了韩某某明知小敏未满14周岁,就可以对韩某某定罪处罚了。
但是这种推定需要进一步调查,可警方却直接不予以立案就打算轻飘飘处理此案,的确有些问题,而且在通知的程序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公安部明确要求,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从严惩戒,杜绝降格处理。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警方拖延将立案通知书交给小敏的家人的时间,这在程序上就不合法。
因此,不管最终的结果如何,警方这边就已经存在渎职行为,对相关办案人员应当予以处罚。
目前,该案已进入全面复核阶段。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