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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偿失!吉林延边。女子因邻居经营的宾馆起火,自家房屋阳台被火势波及受损,她不满

得不偿失!吉林延边。女子因邻居经营的宾馆起火,自家房屋阳台被火势波及受损,她不满前期调解的修缮方案,提出十余万元的高额赔偿,多次交涉均未达成一致。后续该女子上门交涉时,拉扯宾馆经营者前夫衣物,进而引发双方姐妹二人大打出手,三方全都造成轻微伤。事发后女子变更索赔金额,要求对方赔偿2.4万余元,而涉事宾馆方辩称是女子率先挑事,自身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赔偿,最终这起纠纷交由吉林省白河林区法院审理判决。

(本案信源:裁判文书网、吉林省白河林区法院)

事情得从2023年7月说起,张玲在延边的一个小镇上开了家宾馆,张丽就住在宾馆后头,两家是邻居。当天宾馆突然起火,火势不小,直接把张丽家阳台烧了。

损失摆在那,派出所出面调解,张玲当时同意把阳台按原样修好。按理说到这事就该了了,可张丽不干,她觉着光修不够,又提出要十万多的赔偿款。

这个赔偿款的数,双方一直谈不拢,一来二去,还为此结下了梁子。

半年过去了,到了2024年1月,矛盾不但没消,反而越闹越僵。张丽三番五次跑到宾馆门口闹,张口就骂,派出所都出过两次警,可这也没拦住她。

1月22当天她又去了,手里还拿着手机录像,这回她看见张玲的前夫在场,直接上去拽着人家衣服不让走。

张玲看不过去了,出来拦着,结果张丽上手就薅头发,把人拽倒在地。

这时候张玲的妹妹也冲了上来,三个人扭打在一起,场面乱成一锅粥,最后都挂了彩,三方全是轻微伤。

这事闹到派出所,民警一开始对张玲姐妹作出拘留15天、罚款500块的处罚,后来给撤了。张丽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但事情没完,到了2025年1月,张丽把张玲姐妹告上法庭,索赔24713块钱。

张玲姐妹也不含糊,立马反诉,向张丽索赔24246块。

张丽坚持认为是宾馆起火在先,她上门维权在理,对方动手打人就得赔钱。

张玲说火是意外,她愿意修阳台已经是尽到责任了,十多万的赔偿根本不合理。再说了,是张丽三番五次上门闹事,还先动手薅头发,她们属于自我防卫,凭什么赔钱?

这就有意思了,被打的说是去维权,打人的说是正当防卫。

那问题来了,动手这事到底怎么定性?轻微伤算不算严重?双方都要赔偿,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

1,宾馆起火这事,确实是意外,张玲同意修复阳台算是尽了责。

张丽如果觉得赔偿不够,完全可以走正规渠道,比如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可她选的是上门吵闹,这就把有理的事办成了没理的事。

2,打架这事,明显就是互殴,谁也别说谁占理。

张丽先动的手,她过错更大。张玲姐妹还手,虽然事出有因,但法律上不叫正当防卫,叫互殴。

正当防卫得是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方拽头发、打几拳,这够不上那个标准。

一还手,性质就变了。

3,法律上,怎么处理这种邻里打架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那是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还得看《民法典》。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也提到,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张丽上门拉扯在先,动手在先,她的过错明显更大,至少要占一半以上。

但张玲姐妹还手了,而且三个人打在一起,这就不是一方打一方,是互相打。

最终,法院认定三方都有过错,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4,赔多少呢?

法律支持的是合理损失,医疗费得有发票,误工费得有收入证明和休假证明,交通费得有票据。

张丽要两万多,张玲姐妹也要两万多,看起来数字差不多,但法院一审查,有些费用拿不出证据。

最后法院认定双方都有损失,责任各占一半,张玲姐妹还得赔张丽1139块5。

有个细节得提一下,当初的行政处罚后来撤销了,但这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

行政处罚撤了,说明认为不符合处罚条件,可这不代表动手这事就没过错,民事上该承担的责任一分不少。

有人觉得行政处罚撤了就是没错,可不是那回事,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码事。

5,张丽索赔的24713块钱里,除了医疗费误工费,可能还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轻微伤一般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得达到伤残等级才支持。

所以,这部分诉求基本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一方觉得吃了亏,不去起诉,跑去闹。另一方被闹急了,直接动手。

结果一方没拿到想要的赔偿,另一方还得倒贴一千多块钱,双方都受了伤,都进了派出所,都没落着好。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程序,不管是火灾损失赔偿,还是人身伤害赔偿,都得讲证据走程序。

上门闹、动手打,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把自己从有理变成没理。

对于这件事,大家都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