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男子在网上打游戏,认识了一个13岁的女子,两个人偷尝禁果。刚相识的时候只是互相聊天,后来男子提出要求想要见面,两个人直接就去外面恩爱缠绵了,甚至前后发生了7次关系。女子家属得知后愤怒的报了警,现在办案人员通知男子的家属过去处理。
(广东民声热线,6月2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而作为男子的家属,感到非常慌张,就前两天相关部门一直来电传唤,让他们尽快去处理。
家属提出两点疑惑:
第一点就是,他们的孩子16岁,年龄问题;
第二点就是,女孩是自愿的,这个该怎么说。
我们先来看一下案件的详细。
有个女子名叫小赵(化名处理),13岁,平时家里管教不是很严格,就放任她玩手机。殊不知的,孩子经常玩游戏。
小赵在玩游戏的时候,就认识了一个男子,对方16岁,小张(化名处理)。
在虚拟的游戏世界里,两个人竟然打出好感来了,先是聊天,后来又互相加为了好友。
加上好友之后,二人除了约打游戏之外,两个人就是约了聊天,每天聊到很晚,看似是在谈恋爱,其实估计就是在搞暧昧。
暧昧了一段时间之后,男子小张提出,他想要跟小赵见一面。
而小赵也不是很懂,但是自己聊的还不错的男生约自己,她自然也是愿意的,而且正是青春期,比较懵懂,对这些事情又有些向往。
两个人就先约了出去见面,奔现之后,互相也看对眼了。
随后,张某就带着小赵找了个地方,两个人在情愿的情况下,第一次发生了关系。
这一次之后,张某还是对小赵挺感兴趣的,后来就经常的约小赵出来,每次出来都会缠绵一番,可以说,是非常的热情。
双方都隐瞒着各自的家长,这两个人前后都发生了7次关系了。
直到后来,小赵的家属发现了这件事,发现孩子一直在背着自己聊一些猫腻的内容,这才引起重视。
跟孩子一番沟通交流之后得知,孩子已经被外面的男子给侵犯了。
而这个男子,也才16岁,不管法律怎么判定,小赵的父母还是决定先打电话报了警。因为也不清楚孩子是否被对方给引导了,自己孩子才13岁,试问哪个家长可以接受?
办案人员介入调查之后,先是把张某抓捕归案,回头又把张某的家属给传唤到相关部门配合调查。
该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我们可以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论一论,16岁的张某,面对你情我愿的小赵,他是否构成侵犯罪呢?即将面临怎样的惩罚呢?
首先是小赵,年纪是13岁,属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在刑法规定上,小赵不具备主动的同意能力。所以不管小赵是否主动的、还是自愿的,这个同意的行为,自始自终都无效,不能作为出罪理由。
《刑法》第 236 条第 2 款规定,侵犯不满14周岁的女子的,构成侵犯罪,依法要被从重处罚。
结合法律规定,只要侵犯的对象不满14周岁,比如本案中的小赵,年纪是13岁,只要实施了行为,男子即构成犯罪。
再一个就是张某的年龄,他的实际年纪是16岁,已经年满16周岁,在刑法上,其年龄已经完全达标,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 17 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说,即便还没年满18周岁,但是已经年满16周岁,已经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的行使年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男子表示:并不清楚对方不满14岁。
案件中的小赵的年纪是13岁,这个年纪,不管是言谈举止,年纪特征,还是成熟的情况,都可以看出来完全是个未成年。
而且两个人就是打游戏认识,即便线上女孩故意隐瞒了年纪,多次线下见面了,还多次发生了亲密的行为,依然可以认定为是“明知”。
根据《刑法》规定,多次侵犯依法构成加重情节,量刑起点会高于普通的侵犯罪。
本案中的男子,其行为已经达到了量刑从宽的标准,发生了7次关系,次数比较多,而且是持续进行,依法要面临有期徒刑的判定。
其他就是,行为人以及监护人,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典法》规定,侵权者依法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张某以及其父母,需要依法赔偿小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
这个案件也给很多父母敲响警钟,要多介入家中小孩的生活,不能太放纵。
信源:广东民声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