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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健身出汗太多,引起其他会员不满,说只要他来,自己就不来了。工作人员看到

杭州,男子健身出汗太多,引起其他会员不满,说只要他来,自己就不来了。工作人员看到大多会员都不满,就只能单方面将剩余的3888元退还给了男子。男子不服,锻炼本就是出汗,再说自己已经配合大家,调整了时间,调整了位置,怎么还不让自己来健身?因此,他想找老板再说说,看看能不能让他继续在这里健身。

据悉,十年前,施先生体重达到了260斤,他越发觉得身体沉重,健康状况也不好,因此就决定健身。

最开始选择的是越野,坚持下来后有160斤,就这样一个重量保持了十年之久。

现在他不想再通过越野维持身材,想进健身房,这样更适合他现在的年龄段锻炼节奏。

他一次性就交了6388元,办了900天的健身卡,也就是卡到期的时间是2028年4月30日。

可最近他莫名其妙收到一笔退费,金额是3888元。

对方还说明了一下情况,尊敬的顾客,你900天的时长卡我们核算了一下,剩余的天数的总金额是3888元,现在我们通过原路返还给你,请你核对一下。

当然,工作人员也说明了缘由,还表示纠结了好长一段时间才终于下定决心退费给施先生,希望他谅解。

不少会员反映,施先生在健身房出汗太多了,味道太重了,只要是施先生在使用跑步机,那么周边几台就不可能有人去用,因为实在受不了那种汗味。

施先生收到信息和退费后很震惊,也很郁闷,因为这家健身房离他家最近最方便,其余的都要开车过去,非常不方便。

他就想上门去协商一下,看看能不能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自己又能锻炼,也不影响他人。

可是,工作人员说,没办法,之前有人投诉的时候,我们都调整过场地,还安排施先生在最角落的跑步机锻炼,但是还是没有改善。

要是再这样下去,我们留住了你一位顾客,那就会损失更多的顾客。说实话,我们不敢那样做,因为我们也是靠利润维持的呀。

施先生也很委屈,他说在使用跑步机的时候,自己清楚出汗多,每次都会在跑步机的周边铺上白色的毛巾,让汗液不至于流到其他地方。

就连最后跑步机上的汗渍,自己也会打理干净的,我都做到这种份上了,怎么还有人投诉呢?

工作人员也提供了一张照片,是其他会员拍摄的。当时施先生正好锻炼结束,满身的汗液早已浸湿了他的衣服,他站在跑步机上穿鞋,脚下还踩着几张湿毛巾。跑步机的另一端确实还贴着白色的毛巾。

虽然这样还是遭到了其他顾客的不满,因为还有顾客表示,只要施先生锻炼过,无论走到哪里,他都会留下很重的汗味。从跑步机一直到更衣室,都是他的味道。

所以工作人员才纠结了很久,不得不以这样的方式终止他们的服务合同。

可是施先生不服,他认为,对方不能单方面解约呀,所以想找到他们老板,想再沟通沟通此事。

首先我们说大实话:这位施先生,出汗量极大,全身残留异味,走遍健身房都留味道。

说实话,换谁花钱健身,都不愿意接受这种体验。

所以,投诉的会员,情理上百分之百没错,完全正当。

但是!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

我们来看第一条完整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家看一看,请问,生理性出汗,是违约吗?

这位施先生,没闹事、没违规、没毁器材。

甚至还主动调位置、调时间、铺毛巾、收拾卫生。

他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在法律上,健身房才是有错的。大众的感官不适,不能成为商家单方撕毁合同的理由。

再看第二条完整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健身卡是预付合同。收了钱,就要服务到期。你私自终止服务、强行退钱,这不叫解决问题,这叫违约止损。

现在不偏袒任何人,明明白白分对错:

第一,健身的施先生:无法律过错。

出汗是生理本能,他已经最大限度迁就别人,他有权正常健身。

第二,投诉会员:完全无错。

花钱消费,享有干净舒适的公共环境,谁都没错。

第三,健身房:情理可怜,做法违法。

一边是老会员大量流失,一边是合规消费者。

哪怕异味扩散到更衣室、全场都受影响,难处值得体谅,但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解决难题。

所以先协商再解决才是正确的途径

双方实在无法调和,再通过消协、市场监管介入商量解除合同,绝不能一声不吭直接退费劝退。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