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男子月薪25500元,谁料,公司没跟他商量,突然把他工资降到当地最低工资2360元,理由是“经营困难”,男子忍了9个月,见薪资一直没回调,就以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支持了他,要求公司补偿他35万,公司不服,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黄某2019年就入职了这家公司,如今每月工资25500。在他眼里,自己的这份工作还算稳定。
直到2024年6月,公司突然告诉他,资金链断了、业务停了,在没找黄某谈过一次,没出过一张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公司直接把黄某的工资从25500降到了南昌最低工资线,2360块。
这一降就9个月,期间黄某的心理落差可想而知,他不是没想过反抗,但打工人的顾虑谁都懂,撕破脸工作还保不保得住?
所以,黄某选择了忍和等,他一直在等公司能缓过来的那天。
可惜他等了9个月,公司还是老样子,他的工资也还是那么点。
眼看自己饭都要吃不起了,2025年3月,黄某一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甩给公司,说你没按合同给够钱,那我就依法走人。
仲裁支持了黄某,要求公司补工资差额近20万,外加15万多的经济补偿。
但公司不服,一路闹到中院。
二审时公司换了套说辞,表示降薪是我的经营自主权,你9个月不吭声就是默认了,补偿金也该按2360来算。
但是,法院并不认可这套逻辑。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写的工资、工作地点这些核心内容,不是公司想改就能改的。
要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得你俩商量好,你情我愿才行,公司单方面说了不算;第二,商量完了必须白纸黑字写下来,你和公司都签字盖章才算数。
放到这个案子里,公司说要降薪,既没跟黄某商量,也没出书面文件让黄某签字,就算黄某没当场反对,也不算“同意降薪”,公司随便砍工资的行为从根上就是违法的。
至于补偿金基数,那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是你自己违法砍完之后那个数。想拿自己制造的低工资当基数来少赔钱?那肯定不行啊!
法院最后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现实中不少公司都爱玩这招,不商量就直接降薪,赌员工不敢吱声,等人真走了再反咬一口说"你自己同意的"。
但从法律角度,沉默从来不等于点头,忍耐也不等于认可。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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