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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女子卢某和倒插门丈夫向某感情不合,要求离婚,但两人却因为两个女儿的抚养

湖北宜昌,女子卢某和倒插门丈夫向某感情不合,要求离婚,但两人却因为两个女儿的抚养权闹起了矛盾。卢某想让两个女儿都跟着自己,让向某每个月付2500元抚养费。但向某不乐意,因为他是倒插门的,这两个女儿没一个跟自己姓,这让向某很难受,而且现在离婚,自己竟然孩子一个都得不到。向某不答应,要求一人抚养一个女儿,这该怎么判?

据向某自己说,自己这个上门女婿,在老婆卢某家里过得非常地憋屈,就因为自己是倒插门的,向某感觉卢某的家人,好像都明里暗里地瞧不起自己,对自己都不尊重。

而且他和卢某结婚后生了两个女儿,两个女儿都不和自己姓,孩子姓氏的问题,加上向某在家里觉得委屈,时间一长,他和卢某的感情也越来越淡薄,两人经常吵架,终于闹到了起诉离婚这一步。

虽然和卢某感情破裂了,但向某还是很喜欢自己的两个女儿,所以他要求离婚后要带走一个女儿抚养。

但是卢某坚决不同意,这两个孩子,是自己辛辛苦苦生的,既然是倒插门,那孩子和妈妈姓理所应当,离婚后也该让妈妈抚养,你一个入赘的,凭什么分走一个孩子?

卢某觉得,两个孩子不仅该留在自己身边,而且向某每个月的抚养费也应该照付不误,一个月两千五,至于孩子上学和看病的费用,两个人均摊。

向某觉得卢某霸道极了,自己不仅得不到孩子,还要付这么多抚养费,万一自己出了钱,卢某也不让自己看孩子怎么办,到时候孩子长大,根本不知道有自己这么个爹,那孩子不是白养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就算向某和卢某离婚了,最后向某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也有见孩子的权利,该付的抚养费,也还是要付,这是他作为父亲的义务。

但父母离婚后,究竟该让谁来抚养孩子呢?

一般来说,孩子不满两岁,只要没有特殊情况,比如说妈妈生病,或者妈妈直接弃养的行为,就直接由妈妈抚养,毕竟孩子天生会更依赖妈妈,跟着妈妈生活,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孩子有两岁了,但不到八岁,那就要父母双方商量着来,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了,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就会根据双方的情况,为孩子选更有利的一方来抚养。

如果孩子已经八岁了,有一定的思维能力了,可以判断出谁对自己好,更想跟着谁过,那就让孩子自己选,要尊重孩子的选择。

向某和卢某的两个女儿,就都已经八岁了,所以要她们自己选以后跟着谁过,可她们都没有犹豫,都想要和妈妈一起生活,让妈妈继续抚养自己。

这也能看出来,卢某平时带孩子,也是十分用心,孩子都很依赖她愿意和她继续生活。

两个女儿有了选择,事情就好办了,按照规定,卢某可以得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但是向某见两个女儿,没有一个选自己,很是不开心,但他还是没有放弃,坚持想要抚养其中一个女儿。

不过经过努力调解和劝说,向某最终还是放弃了,既然两个女儿不想和自己过,自己还是尊重女儿们的选择,也许是自己这个爸爸当得不够格吧。

但是向某也不想因为见不到面和女儿们越来越疏远,所以最后向某和卢某达成约定,以后他每个月分别给两个女儿500元的抚养费,上学和看病的费用两人均摊。

如果向某以后想要看女儿,卢某也不准拦着他不让看,过年也得两个孩子每年轮流到父母家过,保证向某能继续和女儿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