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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男子恋爱时,让女友搬自己房子里同居,不久二人分手,女友赖着不搬走,男子

福建福州,男子恋爱时,让女友搬自己房子里同居,不久二人分手,女友赖着不搬走,男子为让她快走,给她10万分手费,女友收了钱当天就搬走了。等人走了,男子反悔,直接将前女友告上法院,让她返还10万元,法院判决亮了。


黄某和女朋友毛女士谈恋爱时,他让女友搬进自己名下房子住,两人正式同居。

二人住到一起之后,距离拉近,滤镜碎了,相处中感情出了问题,根本过不下去,闹到要分手的地步。

可黄某发现分手也不是说分就能分的,毛女士一直不搬离自己的房子,在一起又别别扭扭。

俩人因为分手协商了好多次都没谈拢。

黄某急着恢复单身生活,不想天天看到毛女士在自己的房屋里转悠,也想赶紧把这事了断,就主动提出给毛女转10万块钱,当作分手的补偿。

不过,黄某提出一个条件,让毛女士收到钱之后,立刻搬走。

毛女士一看男友是下了决心,等他把钱转过来之后,她一点也没拖沓,当天就收拾东西搬离了黄某的住所,俩人的同居关系也算彻底结束了。

可没成想毛女士刚搬走没几天,黄某就反悔了。

他越想越觉得这10万花得亏,觉得毛女士拿这笔钱没什么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转头就把毛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把10万块钱全额退给他。

黄某是成年人,做什么事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初自愿转出去的钱,现在又想要回去。

其实这事说白了,黄某就是典型的“事后反悔”,当初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让女友搬走痛快转了账,事情了结了,又心疼钱,哪有这么两头都占的好事。

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本案中,这10万是黄某和毛女士协商好的搬离补偿,是黄某为了顺利结束同居关系主动转的。

既没被胁迫也没被骗,属于双方都认可的自愿约定,女方拿到这笔钱有明确的合理依据,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

分手费本身不是法律强制要求支付的费用,它属于情侣之间基于情感纠葛、道德情理协商出来的补偿。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不会强制要求任何一方必须付分手费,但只要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把钱转出去了,就等于你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再以各种理由往回要,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民事原则。

这种基于情感的自愿给付,法律不会帮你反悔要回,相当于你自己做出的财产处分,后果得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求。

成年人要为自己签字转账的行为负责,不能转完钱转头就反悔,把当初说好的补偿硬说成是对方“不当得利”,这种出尔反尔的诉求法院自然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