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名女子与72岁的周某发生关系后,将年仅八个月的孩子留给了周某。事实上,周某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因此对孩子毫无耐心。加上女子事后不辞而别,从未支付过孩子的生活费,满心愤懑的周某最终将所有怨气发泄在了无辜的婴儿身上。他使用挠痒痒的竹片多次敲打孩子头部,致使年幼的孩子不幸离世,最终周某也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了法律代价。
年过七旬的周某,生理上仍有需求,平日里看到年轻女性,便会心生杂念,自觉依旧精力充沛、不算衰老。
但他身边长期没有伴侣,生理与心理的需求都得不到满足,夜夜胡思乱想,长期下来身心备受煎熬。
为此,周某时常找朋友倾诉心事,言语间还刻意逞强,自诩身体状态不输年轻小伙。
朋友见状便开玩笑夸赞他老当益壮,还表示自己认识一名女子,可以帮忙牵线搭桥,只是不确定对方是否愿意接触。
周某听闻后立刻满心期待,连忙让朋友帮忙介绍,自信以自己的状态,能够获得对方的好感。
很快,朋友便为周某介绍了女子高某。二人相识当晚,便发生了关系。
但次日清晨,高某便悄然离开,此后彻底失联,再也没有回复过周某的任何消息,仿佛从未与他相识。这件事发生在2024年下半年。
在接下来的大半年时间里,周某多次尝试联系高某,均石沉大海。直到2025年5月,消失许久的高某突然再次出现,身边还带着一名八个月大的婴儿。
周某心中难免不悦,误以为高某消失的这段时间,是与他人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孩子。
但他念及二人此前的交集,心存念想,并未与高某争执决裂,当晚二人再次相处。
可次日一早,高某故技重施,再一次悄然消失。与上次不同的是,她将年仅八个月的孩子直接留在了周某家中。
年逾古稀的周某,本就生活清闲、自在惯了,从未照料过婴儿,突如其来的重担让他彻底崩溃。
年幼的孩子终日哭闹不止,让身心俱疲的周某难以忍受。他多次拨打高某的电话,催促她尽快回来接走孩子。
可高某始终避不出面,只安排司机送来婴儿车和尿不湿等用品,依旧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不管不顾,彻底将孩子遗弃给了周某。
高某不负责任的行为,让周某的怒火彻底积攒到了顶点。始终联系不上高某的他,无处宣泄心中的怨气,最终将所有的愤怒,都肆意发泄在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婴儿身上。
他频繁使用质地坚硬的竹片敲打孩子的头部。
八个月大的婴儿脑部发育尚未成熟,头颅骨骼十分柔软,根本无法承受反复的外力敲打。长期的暴力虐待,给孩子的身体造成了致命伤害。
2025年7月7日,周某发现平日里时常哭闹的孩子突然不哭不闹、毫无动静,瞬间惊慌失措,连忙叫来朋友查看情况。
朋友到场后,一眼便察觉孩子情况危急,立刻用周某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遗憾的是,这名可怜的婴儿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后续的法医检查报告明确显示,孩子的死因是头部遭受多次钝性外力击打,造成严重颅脑损伤。
法院审理此案后,综合考量周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最终依法判处72岁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首先,72岁的周某,最终被判12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很多人辩解说,老人是被女人坑了,带娃太崩溃,只是失手而已,为什么不能算过失?
这是典型的认知错误。法律判断不看你委屈不委屈,只看你的行为有没有危害性。
八个月的婴儿头部极其脆弱,任何人都清楚,反复用竹片敲打婴儿头部,一定会造成严重伤害。
你明知会伤人,还执意去做,这就是故意伤害,不是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属于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的量刑起步就是十年以上。老人虽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理,但他专门拿毫无反抗能力的幼童泄愤,情节极其恶劣,综合所有情节,最终判处12年有期徒刑,完全是罚当其罪。
而最关键、也是很多人忽略的一点,孩子的生母高某,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高某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她明知周某不是孩子生父,对方没有半点义务替她养孩子,依旧狠心把八个月大的婴儿留置在老人家中,随后失联跑路、拒不露面、不支付任何生活费,彻底放弃自己的法定监护责任。
把毫无自保能力的婴儿,遗弃给毫无监护义务的陌生人,主动把孩子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最终造成孩子死亡,这就是遗弃罪里标准的“情节恶劣”。
大家一定要记住,不要以为不动手打人就没有罪。刑法不仅惩罚主动作恶的施暴者,也惩罚这种不作为的不负责任行为。
这位母亲的遗弃行为,是整场悲剧的根源,和孩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必须被追责。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