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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从未养育,晚年起诉女儿要赡养费? 一段割裂的父女关系引发全民热议,生父数十

生父从未养育,晚年起诉女儿要赡养费?

一段割裂的父女关系引发全民热议,生父数十年未尽抚养责任,晚年患病无依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女儿拿出极端理由抗辩,两级法院给出统一裁判结论。

整件事的时间线清晰还原双方过往纠葛。

1996 年廖某经他人介绍结识李某母亲,两年后两人生育女儿李某,孩子自出生起全程由母亲独自照料,廖某全程没有承担抚养、教育、生活开销,几乎没有参与女儿成长过程。

2010 年,在亲友劝说下李某母亲和廖某登记结婚,领证后二人依旧分开居住,女儿还是跟随母亲生活,八年之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这段短暂婚姻没有改变父女长期疏离的状态。

2022 年廖某身体持续患病,丧失稳定劳动收入,名下没有自有住房,基本生活难以维系。

2025 年 10 月,年满六十四岁的廖某向法院递交诉状,提出每月 1500 元赡养费的诉求。

一审法院综合当地生活水平、父女相处实情、廖某丧失劳动能力的现状,酌定李某每月支付 500 元赡养费。

判决下达后李某无法接受,立刻提起上诉,她提出两条核心抗辩理由。

一是自己是母亲遭廖某强奸后生下的孩子,二人不存在自愿结合的基础,生父当年的违法行为让她无法认同亲子关系;

二是从小到大廖某没有尽过一天抚养义务,母女二人独自熬过所有难处,如今没有义务反向承担赡养开销,请求二审彻底驳回廖某全部诉求。

二审法院完整核查全部证据与案件事实,直接否定李某 “强奸受孕” 的说法。

民事诉讼认定事实需要完整、有效的客观证据,李某没有提交报案记录、伤情材料、证人证言等任何佐证,单凭口头陈述无法采信。

另外一条关键客观事实形成反向佐证,李某母亲在生育女儿十二年后,主动和廖某登记结婚,自愿建立合法夫妻关系,和当年遭受强奸的说法存在明显逻辑冲突,这条抗辩理由不具备事实支撑。

庭审重点厘清大众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分属两项独立法定义务,不存在对等交换的绑定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赡养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父母的责任,不能以父母早年未尽抚养责任作为免除条件。

即便廖某数十年缺位,没有照顾李某的成长,也不能直接抵消李某法定赡养责任。

亲子血缘关系客观存在,对应的赡养义务无法通过单方意愿、口头约定随意免除。

法院同时兼顾案件里的客观情节,廖某确实多年未履行抚养责任,父女二人长期缺少情感联结,因此没有全额支持每月 1500 元的诉求,下调至每月 500 元,平衡老人生存需求与子女的经济负担。

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赡养费支付判决。

很多普通人看完案件会产生共情,从小缺失父爱、独自吃苦长大的子女,很难心甘情愿承担赡养支出,情理层面的委屈完全能够理解。

但法律划分权责有固定标准,当年廖某拒不抚养的行为,李某母亲当年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索要抚养费维权,这是独立的救济渠道,不能等到成年后用拒绝赡养的方式抵消旧有矛盾。

同类赡养纠纷在各地法院多有判例,即便父亲常年失联、从未支付抚养费,只要年满六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子女依旧需要按月给付赡养费,法院只会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调整金额,不会直接免除义务。

这起案件也给大众普及清晰法律常识。亲情亏欠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缓和,但法定责任不能随意规避。

如果幼年遭受父母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可在未成年阶段提起抚养费诉讼固定对方过错;等到父母年老起诉赡养时,仅能申请下调赡养费标准,无法彻底免除赡养义务。

情理与法理存在区分边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