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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流债?!”江西,52岁已婚男子与17岁女子发生了几次关系后,便与对方断了联系

“风流债?!”江西,52岁已婚男子与17岁女子发生了几次关系后,便与对方断了联系。结果,8年后,突然被女子找上门,女子上来就说为其生了孩子,要求男子支付抚养费。男子懵了,起初还不相信,结果,鉴定结果显示孩子确实是自己的,不过男子认为与女子之间是交易行为,依旧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2015年7月,江西17岁的女孩杨某,认识了当时已经52岁、有家庭的张某。两人多次发生关系后,张某以自己有家庭为由,主动断了联系。
 
杨某也没纠缠,转头和另一个叫黄某的男子同居了。不久后她发现自己怀了孕,顺理成章地以为孩子是黄某的。2017年5月,孩子出生,一家三口就这么过了好几年。
 
日子本来过得挺平静,直到孩子到了上学年龄。因为杨某和黄某没领结婚证,学校要求提供亲子关系证明。黄某带着孩子去做了鉴定,结果出来,所有人都傻了眼——孩子和黄某没有血缘关系。
 
杨某仔细回想当年的时间线,把目标锁定在了张某身上。她找到张某,张某压根不信,觉得这是来碰瓷的。杨某想办法拿到了张某的毛发样本送去鉴定,结果证实:张某就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铁证摆在面前,张某还是不认账。他辩称,事情已经过去十年了,只记得和杨某发生过两三次关系,别的都记不清了。他甚至说,两人之间是金钱交易,每次都给过钱,还劝过杨某“别干这行”。既然是买卖关系,哪来的抚养义务?
 
杨某看他死活不肯负责,一纸诉状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法官把道理讲得很清楚:不管大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哪怕是违法的交易,也改变不了血脉亲情。《民法典》规定得很明白,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的。逃避了8年抚养责任的张某,躲不过法律的账。
 
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一直跟着杨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杨某继续抚养更合适。至于抚养费数额,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张某的经济状况、年龄,法院酌定每月400元。
 
孩子2017年5月出生,到判决时已经满90个月。张某得一次性补齐过去90个月的抚养费,一共36000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4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至于杨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没有支持。
 
这场8年前的风流债,最终还是找上了门。张某当年52岁,有家有室,却和一个17岁的女孩发生了关系。8年后,孩子找上门来,他想用一句“交易”撇清关系,法律没给他这个机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生父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的关系而改变。这判决一出,网上议论纷纷。有人说400块一个月太少了,连奶粉钱都不够。也有人说,张某当年管不住自己,现在必须为后果负责。不管怎么说,孩子是无辜的,法律把账算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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