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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在小兰书上偶然刷到西安赛格亿元诉讼案。搜索整理完相关报道后,只能感慨,我看不懂

刚在小兰书上偶然刷到西安赛格亿元诉讼案。

搜索整理完相关报道后,只能感慨,我看不懂但大受震撼。

综合媒体报道,2007年,长安大学准备对校本部西院进行综合开发。

当时,长安大学计划建设一座商场,以此来吸引学生和青年群体消费,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相关项目,最终被浙江商人林孙忠的浙乐公司依法中标。

2008年7月16日,长安大学作为甲方,与浙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

按照设计方案,该项目建设规模为主楼地上24层,地下2层,总投资在2.3亿元左右。

具体合作方式为,浙乐公司以预交租金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

建成后,长安大学再租给浙乐公司。

2009年,项目如期开工,但进展始终缓慢。

林孙忠称,项目进展缓慢是由于西安地铁出入口建设导致,并由此让另两名股东渐生退意。

而赛格商贸则表示,导致项目停摆的主要原因是,浙乐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实力继续投资所致。

但不管怎样,赛格商贸最终都成功参与到项目建设中来。

2010年,浙乐公司两名分别持股20%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赛格商贸;林孙忠亦将手中的股权拿出11%转让。

就这样,赛格商贸凭借51%的股权,成为浙乐公司的控股股东,而另外49%的股权,则仍旧保持到林孙忠手中。

2010年8月23日,赛格商贸与林孙忠签订《后续经营协议》。

协议约定,长大综合楼的后续投入,在8000万元以内,由赛格商贸视项目进度分批投入,超出8000万以外的追加投资,则由浙乐公司融资、赛格商贸担保予以解决。

双方同时约定,后续投资中的49%,由赛格商贸代林孙忠垫付,林孙忠将以项目建成投用后的分红款偿还。

同时,双方同意共同委托赛格商贸的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赛格运营,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策划、招商以及物业经营业务,但所有收入归浙乐公司享有。

此外,变更后公司的管理层,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将由赛格商贸委派;林孙忠将出任总经理。

从协议内容看,林孙忠可“坐等”收益,但在签订《后续经营协议》的当天,浙乐公司召开第五次股东会议。

会议选举赛格商贸委派的肖黎,为浙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而林孙忠并未如《后续经营协议》约定的一般,成为浙乐公司的经理。

2013年10月1日,长大综合楼被命名为赛格国际开业,但林孙忠却没有被邀请到场。

而让双方交恶的,则是一份由浙乐公司与赛格商贸关联公司——赛格运营,签订的一份《委托协议》。

据了解,在这份签订于2013年1月3日的协议中,浙乐公司将长大综合楼的前期建设、招商等系列事宜全部委托给赛格运营,同时约定,项目发生的建设费用等仍由浙乐公司承担。

针对上述《委托协议》,林孙忠、赛格商贸、赛格运营、浙乐公司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诉讼:诉讼、反诉、管辖权异议,几起诉讼涉及碑林区法院、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以及最高院。

为撤销《委托协议》、向赛格运营要回属于浙乐公司的经营收入,2014年2月,林孙忠将赛格商贸、赛格运营以及浙乐公司诉至陕西省高院。

在法庭上,林孙忠表示,协议的签署,并未经过浙乐公司有效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其认为这份协议的履行,造成了浙乐公司会计账目的缺失和失真,损害了浙乐公司,进而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而赛格商贸则答辩称,《后续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共同委托赛格商贸的专业经营管理公司,全面负责长大综合楼的策划、招商及日后的物业经营业务”,故《委托协议》符合两位股东真实意愿的表达。

就在各方在陕西省高院“唇枪舌剑”之时,赛格运营又将浙乐公司、赛格商贸以及林孙忠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请确认《委托协议》有效。

庭审时,林孙忠称,赛格运营确认《委托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与陕西省高院受理的其撤销《委托协议》的诉讼请求相对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该案应中止审理。

碑林区法院认为,其审理的案件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而陕西省高院一案,审理的则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权益争议纠纷。尽管两案均涉及《委托协议》,但两案并非同一事实和理由,也非同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亦不相同,所以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应中止审理的情形。

2014年7月24日,碑林区法院做出判决,《委托协议》有效、继续履行。

林孙忠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西安市中院。但在开庭时,林孙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西安市中院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最终,西安市中院裁定,双方当事人均按碑林区法院判决执行。

而前述判决结果,也成为赛格商贸在陕西省高院庭审答辩时的重要理由。

赛格商贸称,《委托协议》的有效性,已在碑林区和西安市两级法院得到确认,已生效的判决可以作为直接采信的证据。

2015年7月23日,陕西省高院驳回了林孙忠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陕西省高院的判决,林孙忠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最高院就林孙忠诉赛格商贸、赛格运营、浙乐公司一案,进行二审。

最高院认为,《委托协议》在内容上延续了《后续经营协议》的约定,《委托协议》体现了林孙忠及赛格商贸的意思表示。

最高远程,《委托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赛格运营应将受托经营期间获得的收益交付浙乐公司。

一审判决在确认《委托协议》效力时,未充分考虑《委托协议》的约定和委托法律关系的特点,未在林孙忠诉讼请求的范围内,查明浙乐公司的经营收入数额及损失事实,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明。

此外,最高院还认为,一审判决对林孙忠主张撤销《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最高院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

然而,在陕西省高院重审期间,案件却“再生变故”。

2019年9月12日,西安市中院裁定受理了隆亿源公司申请浙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此一案,浙乐公司被宣布破产清算。

按照《破产法》第20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也就是说,在西安市中院受理破产清算案时,在陕西省高院重审的林孙忠诉赛格商贸、赛格运营、浙乐公司一案就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浙乐公司财产后,相关诉讼才能继续。

但截至目前,该案似乎仍未陕西省高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