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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位妈妈给孩子买完薯条后,发现早已过期。找超市讨说法,这事最扎眼的,其实不

重庆,一位妈妈给孩子买完薯条后,发现早已过期。找超市讨说法,这事最扎眼的,其实不是4块钱的薯条,而是超市那种“才过期十多天”的态度。

一包零食卖给大人,过期了也不该上架;卖在学校旁边,来买的多半还是孩子,那就更不能拿“没来得及清货”糊弄过去。我认为,这位妈妈较真的不是几块钱,是在替孩子们把食品安全这道线往前推。
看最后结果,超市真正亏的也不是1000元,而是把一件本来能当场处理的小事,硬生生拖成了官司。
食品安全法里,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惩罚性赔偿安排,金额不够1000元的按1000元算。这个规则不是让消费者靠维权“赚钱”,而是让经营者明白:过期食品不是小疏忽,代价必须疼到你长记性。
要我说,超市最不该的,就是一开始没道歉、没下架、没排查。退4元,再诚恳说一句,会很难吗?可它偏偏摆冷脸,把消费者一步步推到法院门口。
更别以为不出庭就能躲过去。民事诉讼规则允许在符合条件时缺席判决,你不到场,丢掉的是自己解释和辩解的机会,不是把责任也一并丢了。
在我看来,这个判赔最该让学校周边的小店警醒。孩子买零食,看的是味道;家长掏钱,图的是方便;但经营者盯不住生产日期、保质期,就别怪消费者盯住你。
别嫌人家较真,食品安全本来就是靠一次次较真守住的。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