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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男子撩到一个女的,想要线下见面,女的真的就乱约,答应了跟男子去开房。

广西柳州,一男子撩到一个女的,想要线下见面,女的真的就乱约,答应了跟男子去开房。确定了关系后,两个人还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来闹矛盾分手了,男子却说女子,在亲密的时候偷拍了自己的隐私照片,还勒索女子3000元。女子拒绝,男子把这件事发到群里,让群友们来评论。之后男子还过分的把女子的姓名、住址都发出来,导致女子被群友辱骂,甚至踢群。女子可生气了,认为这就是无中生有,立刻就报了警。

(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一个女子名叫马某,跟一男子吴某在一个平台上的交流群里相识,这个群里有将近500个成员,来自于全国各地。

吴某认识了马某之后,说想要线下约会,马某但是没有多考虑,真的就跟他去约会了。

约会开房之后,两个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也交往了一段时间。短暂的交往了之后,两个人觉得不是很适合,之后就分手了。

谁知道,吴某却开始向马某发难了,先是跟马某私聊,并且指控马某:你为什么要发布我个人的隐私照片?你是不是那个时候偷拍的?

当时马某就表示:我可从来没有传播你的任何的私密照片或者隐私照!

吴某表示:你要么赔偿我3000元,不然我就要公开了,让大家知道,你这个人的行为多么的恶劣。

马某非常严正的否认,自己从来没有做出这么没有下限的事情,更加不会支付任何的款项,不要这么随便的污蔑别人。

之后,二人就开始不断的拉扯,不断的争执,数日之后,吴某还是坚定了自己的看法,非要马某赔偿。马某均予以拒绝。

没想到,吴某开始泄愤,自己写了文章,内容指名道姓,写的就是马某,公开了马某的姓名、头像,说马某在亲密的时候拍摄了自己的私密照片、还传播。

吴某还表示,他一直在提醒,但是马某就是不知悔改,一直背后蛐蛐自己,这就让他产生了不好的心理情绪。

没想到,这个帖子分享到群里之后,大家对马某的看法,直接就轰动了,很多人就开始跟帖,甚至开始责骂马某。

马某开始感觉到大家的恶意,很多人排遣自己,甚至贬损马某,还有人扬言说,立刻把马某给踢群!

无奈,马某只能打电话报了警。

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吴某就是无中生有,认为马某不存在任何的犯罪事实,当时就出具了《终止调查决定书》,认为吴某的控诉根本不成立。

这一份证明,成为后期马某手中非常有利的关键证据。

随后马某就提出上诉,说吴某污蔑自己,提起名誉权的诉讼。

一开始,吴某还在坚持辩称:马某侵权了,偷拍自己的照片,还乱传播,自己没有错。

但是让他提供证据,没有任何显示马某传播照片的证据,录音也就是二人在争执,都没有证明马某随意拍照、传播照片的证明。

基本可以确定,吴某捏造事实、胡说八道、还在群里指名道姓造谣,超出了正常的表达范畴。

马某则表示,她有上诉要求:

第一、吴某必须出具书面道歉信,还要在圈内传播,让所有人可见。

第二、吴某必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第三、赔偿马某的维权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最后的判定终于下来了!

相关部门判定,要求吴某在10天内向马某提供书面的道歉信,诉讼费、维权费由吴某承担。其他诉求驳回。

女子可以控诉男子刑事犯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钱款,没有真实事实、没有合法索赔基础,完全捏造,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个男的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凭空捏造女子偷拍,构成了虚假事实,之后还不断追责,施压,要么让女子给自己转账3000元私了,此举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男子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虚构事实、随意发帖,造谣污蔑受害人导致对方被辱骂,构成诽谤跟公然侮辱。

面对男子的虚假控诉,甚至还到群里转发,试图造谣、污蔑,此举已经构成了诽谤跟公然侮辱双重违法。

女子可以主张起诉,要求男子删除造谣的内容,公开书面道歉,还要赔偿女子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说不能乱约,因为渣子很多,不能确定哪一天,就遇到吴某这种人,躲都来不及了。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都作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