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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得罪人了吗?湖南永州,男子是畜牧公司的一名专职电工,好好干着本职工作,却被公

这是得罪人了吗?湖南永州,男子是畜牧公司的一名专职电工,好好干着本职工作,却被公司突然调去养猪做饲养员,男子他非常愤怒,自己是专业技术类工种,根本不适合养殖工作,于是他当场拒绝。公司表示薪资待遇不变,还提供3个月的岗位培训,调岗合理,逾期就按旷工处理。男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他一气一下将公司诉至法庭,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结果迎来反转。

龙某就职于一家畜牧公司,岗位是专职电工,日常工作十分固定,专门负责维护养殖户的监控设备,入职一年多以来工作稳定、尽职尽责。

可公司突然通知龙某,要撤销内部电工岗位,安排他调岗到育肥场担任饲养员。

得知调岗安排后,龙某十分不解,电工和猪场饲养员的工作内容、专业要求、工作环境完全不相关。

自己手握电工专业证书,一直从事技术类工作,根本不适合养殖岗位。

他非常气愤,当即拒绝了公司的安排。

即便龙某多次沟通协商,公司态度依旧十分强硬,直接在办公系统下发正式调令,还两次发送催岗通知,要求龙某限期到新岗位报到,逾期就按旷工处理。

公司还给出条件,调岗后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另外提供3个月的岗位培训期,以此证明调岗的合理性。

协商无果后,龙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先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认为公司调岗没降薪、还提供培训,且合同约定公司有调岗权,判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龙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一审法院依旧站在企业一方,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可按需调岗,龙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新岗位,属于消极履职,驳回了龙某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接连败诉的龙某没有放弃,继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完整核查了案件细节,彻底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院审理发现,公司声称撤销电工岗位是经营所需,实则只是把该岗位对外外包,公司本身依旧需要电工岗位服务,所谓的岗位撤销根本没有必要性。

同时,电工属于技术岗,饲养员是体力养殖岗,两者专业跨度极大,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过员工本人协商同意,企业不能单方面强制调岗。

即便公司保持薪资不变、提供培训,也属于滥用用工自主权,变相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公司仅以合同笼统调岗条款为由直接下发调令,全程未与龙某达成合意,单方变更岗位本身违法。

龙某拒绝不合理调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属于旷工,完全合理合法。

劳动合同内概括性“公司可调整岗位”条款不能无限放大企业权利,行使调岗权必须同时满足目的真实必要、人岗匹配、不损害劳动者权益三大标准,不能仅凭格式条款强制跨工种调岗。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公司存在违法调岗行为,需要向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中的调岗条款并非“万能条款”,企业用工自主权有明确边界,不能随意跨专业、跨工种强制调岗打压员工。

劳动者遇到不合理调岗,可留存证据依法维权,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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