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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庐,一辆货车深夜在省道上行驶时,感觉轧到了什么东西,但司机没有下车检查。谁

浙江桐庐,一辆货车深夜在省道上行驶时,感觉轧到了什么东西,但司机没有下车检查。谁知一辆电动三轮车路过时也轧到了同一样东西,结果导致车翻人亡。万万没想到,交警竟然认定货车司机是次责,这让货车司机十分不解。

李先生赶到交警队时,心里还在犯嘀咕。李先生是河南来的货运司机,那天晚上只是从219省道桐庐段经过,车轮底下确实震了一下,可深夜赶路,路上又黑,李先生以为不过是压到石块、木板一类的东西,没多想就继续往前开了。

交警把情况一说,李先生才知道,那个夜里被货车轧到的不是杂物,而是一条狗。更麻烦的是,狗被轧后留在路面附近,凌晨2点左右,一辆电动三轮车经过同一路段,又压到这只狗,车辆当场失去平衡侧翻,车上一名71岁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先生听完后有点急。李先生认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没有驾驶证,夜里行车灯光也有问题,出了这么大的事故,怎么还会让货车司机担责任。

电动三轮车一方也不接受,认为前面货车已经把危险留在路上,后面的人才遭了殃。双方各有各的委屈,这件事就卡在了事故认定上。

这类事并不是只看谁最后撞上了危险物。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后,只要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都可能进入交通事故处理范围。狗虽然不是人,但在法律上通常属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财产。

李先生第一次压到狗后,如果停车查看、报警,或者采取警示措施,后面的车辆就可能避开危险。李先生没有这样做,交警才把前后两段事故放在一起审查。

类似的判断,在别的案件里也能看到,2025年1月,河南驻马店平舆县有一起宠物狗受伤纠纷。胡某开车在乡村公路行驶,周某的宠物狗跟着电动车跑,后来与胡某的车发生碰撞,周某花了5000元给宠物狗治疗。

法院审理时没有简单判司机全赔,而是看狗主人有没有看管好犬只,也看司机有没有尽到观察义务。结果周某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较小比例责任,保险公司按责任赔付。

这个案例说明,动物进入道路后,责任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犬主没有牵引、没有管理,可能担责;司机没有仔细观察,也可能担责;

如果撞到动物后不处理现场,让道路继续存在隐患,后续出事也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李先生案中的狗无人认领,犬主这一环暂时找不到人,交警只能围绕查得到的两方行为来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里,也提到过犬只追逐电瓶车导致骑行人受惊摔伤的情形。犬只没有直接咬人,但犬只造成了现实危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可能承担责任。

这一点放到桐庐这件事里,也有相通之处。狗尸体虽然不会主动伤人,可狗尸体留在路上,已经成了影响通行安全的障碍,谁有机会发现、谁有义务处置,就要被放进责任链里考量。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这边,也不是没有问题。2024年,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电动三轮车与轻型货车相撞的案件。

事故中,交警委托鉴定,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法院随后指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往往要按电动摩托车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这个规则一放到桐庐事故中,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夜间驾驶、车辆属性、驾驶资格、灯光和观察情况,都必须被认真审查。

也正因为这样,交警最后没有把责任全压在李先生身上,而是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李先生负次要责任。

这个结果听起来让李先生难以接受,可交警看的不是李先生有没有故意,而是李先生发现异常后有没有处理现场。深夜省道上,一个没被清理的障碍物,足够让后面的人付出沉重代价。

李先生和电动三轮车一方若仍不认可,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按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复核时真正有用的,不是谁喊得更委屈,而是行车记录、现场位置、灯光情况、车辆鉴定、车速判断以及第一次碾压后是否具备停车处置条件。

交通事故最怕的就是侥幸,一脚油门开走的几分钟,后来可能变成谁都承受不起的后果。

信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