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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男子因病去世,他提前立下遗嘱将400万房产全部留给再婚妻子和孩子,未给

广东广州,男子因病去世,他提前立下遗嘱将400万房产全部留给再婚妻子和孩子,未给85岁母亲留出份额。母亲觉得自己年迈并疾病缠身,作为儿子的合法继承人,儿子离世未能为她尽孝,就该预留出足够的钱给她养老。于是,她一纸诉状将儿媳及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子的遗产必须有她份额。一审判她可分得一份份额。而儿媳拿出证据,二审直接改判,婆婆一分遗产都分不到!网友:老人那么有钱,其实这是帮另外3个子女要的!

梁先生早年离异,之后和带着一孩子的林女士再婚,两人婚后生了一女儿,一家人早早定居国外。

本来幸福的生活,却在梁先生得了重病后戛然而止,而他最担心自己离去后,妻儿的生活。

于是在他离世前立下遗嘱,将广州一价值400多万的房子,儿子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由现任妻子、继子、亲生儿女继承,能给她们留下保障。

然而,蒋先生离世后,85岁老母亲温老太得知他立下了遗嘱,根本没她一点。

她非常愤怒:自己已这把年纪,还疾病缠身,每月光请护工费用都得5000元,看病买药开销很大。

作为儿子的法定继承人,他凭什么一分钱都不给自己留?这儿子白养了!

再加上儿子定居国外十几年,从来没回家照顾,也没按时给过赡养费,于情于理都该给她留下足够的钱保障晚年生活。

可儿媳拿出遗嘱,告知蒋先生已将全部遗产留给她和孩子们,婆婆每月收入2万多,不该和她争遗产。

温老太根本不管什么遗嘱,一纸诉状将儿媳及孙女告上法庭,非要继承儿子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蒋先生定居国外,多年未照料、未支付赡养费,他离世后,应为85岁高龄多病的母亲预留份额。

一审法院判定老太能分到房屋一成份额。儿媳无法接受判决,立刻提起上诉。

儿媳提交证据:婆婆退休金7000多,名下还有一套一百多平的住房对外出租,每月租金13000元,两项加起来稳定月收入2万,完全不愁日常开销。

而且老太除了过世的儿子,还有另外3名子女,全都对她负有赡养义务,根本不存在没人养老、没有收入的情况。

二审重新核查全部证据后,推翻了一审结果。

《民法典》第1133条,公民对自己个人财产拥有完全处分权,可通过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

案涉遗嘱形式合规、是蒋先生真实意愿,原本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法律确实要求遗嘱要给没有收入、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留份额,但这条规定是兜底保障,只针对真正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人。

温老太虽然高龄体弱,但每月固定收入2万,还有其他子女赡养,不属于法律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

她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收入无法覆盖医药费、护工费,仅凭口头说辞不能推翻遗嘱效力。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房产中属于男子的一半产权,全部由妻子、几名子女按比例分割,温老太不享有任何继承份额。

很多人固有认知里,父母必定能分到子女遗产,但法律从未有这样的硬性规定。

必留份制度,核心是帮扶无收入、无依靠的弱势继承人,是兜底的温情保障,绝非所有老人的“专属福利”。

本案中,八旬婆婆虽年老多病,但月入两万、另有三名子女赡养,经济条件十分优越,根本不存在养老困境。

只要老人本身有稳定收入、有其他赡养人,逝者完全可以按自己意愿,把遗产留给伴侣和子女,不用强制分给经济宽裕的父母。

男子提前订立公证遗嘱,自主处置个人合法财产、庇护妻儿,完全合法合规。

二审改判守住了遗嘱自由的法律原则,也杜绝了“倚老争产”的不合理现象。

亲情归亲情、法律归法律,有充足经济保障的老人,不能仅凭辈分强行瓜分子女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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