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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女子带着妹妹去吃麻辣烫,因为刚吃过饭,纯粹是解解馋,2个人就点了15元

宁夏中卫,女子带着妹妹去吃麻辣烫,因为刚吃过饭,纯粹是解解馋,2个人就点了15元,谁知道老板嫌弃点少了,不愿意做,既然这样女子就带着妹妹去附近吃,结果老板不高兴了,追到店门口辱骂女子:你们就是出来卖的,吃不起不要吃。女子毫不犹豫地选择报警,结果老板被要求跟女子道歉,赔偿300元,女子拒绝赔偿,直言这种人就不配开店。

女子带着妹妹出门,想吃点麻辣烫解解馋,其实俩人才刚吃过饭,肚子不饿,就是嘴有点馋,所以进了店以后,挑了点儿菜,上秤一称,一共15块钱。

老板看了一眼秤,直接说了句“没心思做”,意思就是嫌钱太少,不想伺候。

女子也没纠缠,既然人家不愿意做,那就走呗,带着妹妹转身就出了店门,准备去附近别家吃。

这事儿到这儿本来就算完了,你不想做,我不吃就是了。

可没想到,女子姐妹俩刚走出去没多远,麻辣烫店的老板居然追出来了。

追出来不说,还当着大街就开始骂人,说的话特别难听,什么“吃不起就别吃”、“两个人就点那么一点点”,这些也就算了,最过分的是,老板居然张嘴就说俩姐妹“是出来卖的”。

这话已经不是服务态度差的问题了,纯粹就是侮辱人。

女子没跟老板在大街上对骂,直接掏出手机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把事儿了解清楚了,最后处理结果是,麻辣烫老板得给女子当面道歉,再赔偿300块钱。

女子收了道歉,但拒绝了那300块钱赔偿,她说了句话挺实在,说这种人不配开店。

这老板干的这事儿,说实话,生意不是这么做的,开门做买卖,来的都是客,一碗水得端平。

15块钱的生意嫌小不做,那你可以提前贴个告示说本店有最低消费,或者当时就跟人家客气说今天忙不过来,谁都能理解。

可人家都走了,你追出去骂街,这就纯属找事了,把生意场上的那点焦虑和火气,撒在两个老老实实进店消费的小姑娘身上,欺软怕硬,人品就有问题。

很多人都在骂那个老板,说实话,确实该骂。

但咱们跳出情绪想想,这老板到底图啥呢?为了一单15块钱的生意,把店的名声搞臭了,还被警察教育了一顿,最后钱没赚着,脸也丢光了,典型的因小失大,算不明白账。

有人可能会说,现在生意难做,房租人工都贵,15块钱的单子确实赚不了几个钱,老板不想做也能理解。

这个话有一定道理,成本压力大,小单子确实鸡肋。

但问题是,你可以不做的,人家也没赖着不走,你嫌少,人家走人,这事儿到这儿就该翻篇了。

你追出去骂街,这性质就完全变了,从商业选择变成了人身攻击。

生意难做不是你欺负人的理由,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消费者没有义务去体谅商家的成本,你明码标价,人家正常消费,这理儿到哪儿都说得通。

再说老板骂的那句“出来卖的”,这话实在是太恶毒了。

对一个年轻姑娘说这种话,已经不是态度差的问题了,是人格侮辱,是当街败坏人家名声。

人家妹妹还在旁边呢,当姐姐的得多难堪,这种话一旦说出口,已经不是道个歉就能抹平的事儿了,人家心里那道坎过不去。

女子不要那300块钱赔偿,是对的,她要的是个理儿,要的是让老板记住,嘴不是用来喷粪的。

女子整个过程处理得挺冷静,没跟老板对骂,没在现场撒泼,直接报警。

这是最聪明的做法,跟这种人吵下去,只会拉低自己的档次,让警察来评理,既合法又有效。

警察来了,老板立马就蔫了,该道歉道歉,该赔偿赔偿,这说明什么?说明这种人就是欺软怕硬,你越跟他吵他越来劲,你一较真走法律程序,他立马怂了。

这也给所有做生意的人提了个醒,开门迎客,来的都是客,别拿自己的情绪去赌顾客的底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麻辣烫老板当街追骂,用侮辱性词汇攻击消费者,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警方责令道歉并赔偿,正是依据该条款作出的处理。

这个法条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尤其对经营者而言,服务可以嫌利小,但绝不能出口伤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