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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什么时候能把《物管条例》归纳入《消费法》当中 有关物业问题再呛呛八百年也整

希望什么时候能把《物管条例》归纳入《消费法》当中

有关物业问题再呛呛八百年也整不明白,这因业主委员会这个“二传手”的关系,本来业主雇用物业服务就是一项消费活动,这种消费活动中的责任与权利,偏偏被业主委员会“架空”。其实质问题就是每位业主的民事行为能力权被剥夺了,这就是从设计层倾向了物业服务方的利益。如果物业服务方与业主被服务方单独签合同即合情又合法,本应该把《物业管理条例》归纳到《消费者权益法》当中。谁都知道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三个相互关系,也都知道怎么维权……我一直在期待不用八百年解决这一简单的消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