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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52岁已婚男子,搞婚外恋,与一名17岁女子相识,并发生了多次关系,事后就

江西,一52岁已婚男子,搞婚外恋,与一名17岁女子相识,并发生了多次关系,事后就因家庭原因与女子断了关系,没想到,8年后,女子突然找上了门,还说为其生下了孩子,要求男子支付抚养费,起初男子还以为是女子讹钱,没想到做完亲子鉴定后,孩子确实是自己的,不过事后,男子仍旧认为与女子之间的是交易行为,拒绝支付抚养费。
 
涉案男子张某当年 52 岁,已有完整家庭,八年前偶然结识刚满 17 岁的杨某。二人私下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没过多久张某担心影响自身婚姻,主动切断所有联系,彻底消失在杨某生活里。杨某当时已怀有身孕,她没有告知张某,独自生下男孩,之后和另一男子组建家庭,抚养孩子整整八年,全家一直以为孩子是现任丈夫的骨肉。
 
孩子入学需要亲子证明,杨某丈夫陪同做亲子鉴定时,才发现和孩子不存在血缘关系。杨某回忆八年前和张某的过往,设法取得张某生物样本送检,DNA 鉴定报告证实,张某是孩子生物学生父。杨某当即找到张某协商,要求其承担孩子多年的抚养开支,并且按月支付后续抚养费。
 
张某得知鉴定结果后拒不配合,当庭提出抗辩理由,声称当年双方属于金钱交易关系,这种往来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交易衍生的子女抚养义务自然不用履行,坚决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杨某协商无果后,整理亲子鉴定报告、多年抚养支出票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过往八年抚养费以及孩子成年前的生活费、教育开支。
 
法院审理时明确划分两层法律关系分开认定。首先依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定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不受成年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违规交易的影响,张某以双方交易违法为由拒付抚养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结合当地居民消费水平、张某年龄与收入状况,法官酌定每月抚养费标准 400 元。孩子出生至开庭共计 90 个月,法院判令张某一次性补齐过去八年拖欠抚养费 36000 元;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固定支付 4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对于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驳回,两人当年自愿交往,杨某自行隐瞒生育事实多年,不存在法定侵权赔偿情形。
 
同时法官当庭释明,张某与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亲密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虽超出刑事追责时效,但相关违纪失德行为会记入个人相关档案;若拒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杨某可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张某名下存款、财产,情节严重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件判决公示后引发大量网友讨论,大家感慨成年人之间混乱的关系最终由无辜孩子买单,血缘带来的法定抚养责任无法靠口头说辞推脱,企图以违规往来逃避为人父亲的责任,最终只会被法院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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