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是独生子,他母亲去世后,留下三套房子,在他和父亲眼里,这些房产理所当然属于男子的,结果男子舅舅的女儿,也就是他的表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男子母亲留下的房产,男子纳闷了,我母亲的财产,和表姐什么关系啊?原来他们疏忽了一个关键的细节。
男子是家里的独生子,母亲前两年因病去世,留下了上海虹口的两套房子和浙江嘉兴的一套房子。
在他和他父亲看来,这事儿很简单,母亲没了,家里的财产自然就是留给儿子的,所以一直没急着去办房产更名。
可没想到,比房产证更先到的,是法院的传票。
起诉他的人,竟然是他的表姐——也就是他舅舅的女儿。
男子当时就懵了,他母亲的遗产,跟表姐有什么关系?
后来一打听,他才弄明白这其中的法律关系,也怪自己当初疏忽了一个关键的细节。
原来男子的母亲去世,因为走得太突然,没留下任何遗嘱。
问题就出在这儿,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也就是说,当时除了男子和他父亲,他外婆也是合法的继承人之一。
他母亲去世时,外婆还在世,按照继承规则,母亲的遗产要分成三份,男子、他父亲,还有外婆,各得三分之一。
虽然大家心里都觉得这些将来都是男子的,但从法律上讲,外婆手里的那份份额,已经是她的合法财产了。
这个法律上的“漏洞”,很快就被人盯上了,男子后来才知道,就在他母亲去世第二天,他表姐就去找过他大姨,说要分家产,被大姨给骂了回去。
但表姐没死心,转头又去找了外婆,当时外婆被接到舅舅家生活,舅舅和表姐提出,照顾老人可以,但老人得先把名下房子过户给表姐。
没过多久,外婆就立了两份文件,一份是遗嘱,说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都归孙女(也就是表姐)继承。
另一份更关键,是补充说明,特意写明“我名下的全部财产份额,包含由我继承的我子女名下的遗产份额”。
这摆明了就是冲着男子母亲留下的那三套房子的份额来的。
男子和家人看到这两份遗嘱,觉得既荒唐又可疑。
因为母亲去世后,家里怕外婆年纪大了受不了打击,一直瞒着她,编了个谎说二女儿去美国看病了。
逢年过节,家里人还以母亲的名义给外婆送红包,外婆还念叨说小妹身体不好,以后别送了。
一个根本不知道女儿已经去世的老人,怎么会未卜先知,在遗嘱里专门处置一份她“继承”来的遗产呢?
现在,男子一家已经申请了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案子还在等着开庭。
但原本关系不错的亲戚,因为这官司,算是彻底撕破了脸。
男子的父亲说起这事儿就叹气,他七十多岁了,房子要是被分走,养老都成了问题。
这件事说明独生子女真不一定能全额继承父母遗产。
只要父母走的时候,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还在世,那长辈就有继承权。
等长辈再一过世,这份原本该由子女继承的财产,就跟着转了一圈,流向了长辈的其他子女,甚至是表亲手里。
这一环扣一环,当初如果母亲立了遗嘱,或者外婆去世前把份额明确处理掉,可能就没这么多事儿了。
这事摊谁身上都得懵,自己亲妈的房子,突然冒出个表姐来分,听着像天方夜谭,但法律就这么规定的。
很多老百姓都跟这家人想的一样,觉得独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天经地义,根本不知道还有“转继承”这回事。
问题就出在时间差上——母亲走了,外婆还在,那外婆手里就捏着三分之一份额。
等外婆一走,这三分之一就成了她的遗产,舅舅作为外婆的儿子自然有份,表姐再通过舅舅那边一操作,绕了一大圈,还真能跟这房子扯上关系。
外婆压根不知道女儿已经去世,怎么可能立遗嘱专门去处置一笔她根本不知道存在的遗产?
如果这份遗嘱真是事后补的,或者是在老人家不清楚状况、甚至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的,那不光是不厚道,更是违法。
照顾老人是子女晚辈应尽的义务,拿这个当筹码去换房产份额,吃相确实难看了点。
亲戚之间为了钱对簿公堂,输赢先不说,这份亲情是彻底回不去了。
法律不讲人情,它只认白纸黑字和签字画押,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两件事搅和在一起,最后就是鸡飞狗跳。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转继承,母亲去世后,外婆作为合法继承人拿到了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虽然还没实际分割,但权利已经属于外婆。
后来外婆去世,这三分之一就成了外婆的遗产,由她的继承人——也就是舅舅他们来继承。
表姐又通过舅舅那边的遗嘱,绕了一圈来主张权利。
关键就看外婆那份遗嘱是不是真实有效的,如果遗嘱无效,那这三分之一就得按法定继承重新分,表姐想拿到手就没那么容易了。
文章内容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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