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律专家又批网友不懂法,用感情正义代替法律正义。那么请问,为何欧洲日本等国家的法院可以认定LV告侵权的此类图案缺乏“辨识度”和“原创度”?为何海外司法体系对商标“固有显著性”要求更高?为何对于与奢侈品完全无关的餐饮、日用品行业,这些国家法院通常认为不存在混淆基础,不给予跨类别保护?这些为何都要中国法律界人士来好好回答。一边天天喊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一边人家真正做得好的地方又装看不到,还批网友不懂法?国家养士七十七年,我们的法律不能保护我们千年传承文化符号,那要你何用?靠这种特殊保护特殊待遇就能吸引来外资?我作为普通网友,不相信,这不是开放搞活的发展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