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离世后留下房产,82岁老母亲哭诉男子生前已10年没给过赡养费,自己现在没钱请保姆、治病。儿媳则指出婆婆坐拥千万房产,租金收入加退休金每月逾2万。双方诉至法庭,为了胜诉,老母亲不惜转移财产装穷。一审判老母亲继承10%份额。儿媳等不服上诉,补交各种证据,二审改判。
据悉,梁某2012年移民,之后就一直居住在外,仅每年会回国看望亲人。
2023年8月,梁某回国后,在与亲人团聚聚餐时,不幸突发心肌梗死,抢救无效离世。
梁某离世后,他的财产继承成为一个问题,其中,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一处价值数百万的房产,更是其亲属争夺的焦点。
梁某与现任配偶林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而该房产是梁某2019年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可被继承的部分只有属于梁某的那一半。
哪些人有资格继承梁某的这一半房产呢?
在梁某的家庭关系中,父亲早几年已离世,但母亲温某还健在,且已82岁高龄,他的现任配偶林某是他合法登记的妻子,两人育有两名子女,以及他与前妻育有的一名子女,都是梁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林某与前夫生的儿子,后随林某与梁某一起生活,成为梁某的继子,受到梁某的抚养,因此也和梁某的亲生子女一样,享有法定继承资格。
按理说,这些人都可以参与梁某房产的继承。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林某就拿出了这么一份遗嘱,希望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梁某的房产。
这份遗嘱是梁某在2011年6月,到广州公证过,彼时他与林某最小的孩子还没出生,遗嘱的内容是:在梁某离世后,将依法属于梁某个人名下所有的财产交由妻子林某、继子及与林某的女儿继承,各占三分之一。
如果按照这份遗嘱,梁某留下的这处房产,确实没有母亲温某的份。
一审确认了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温某始终不认同。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梁某离世时,母亲温某已82岁,她哭诉自己年老体弱,平常需要请保姆照顾,光保姆薪酬就5000元每月,再加上身体不好,每月医疗开支也大,乱七八糟的加起来每月费用超万元,自己虽有退休金,但远不足以支付这些,且梁某生前已10年没有给过赡养费。
因此,一审支持了温某的诉求,判决该遗嘱部分无效,温某可以继承该房产10%的份额,另外40%份额,则由林某与她的3名孩子继承。
虽然只分出去了10%,但也价值数十万元,在林某心中,这处房产本该全是她们的,因此对于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她上诉了。
二审中,林某指出,温某除了每月有稳定的退休金,还在广州市天河区拥有一处价值千万的房产,其将该房产分成五个套间出租,每月租金收益13000元,并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另外,温某除梁某外,还育有3名子女,受到他们的赡养。因此,温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法定情形。
她提交的证据还显示,原属于温某的位于广州天河区的房产,在一审期间,已被温某转移至其3名子女名下,造成温某名下无房的假象。
温某则质证称,天河区房产是老伴留给另外3名子女的,本就属于这3名子女,只是一直未履行过户手续,不存在恶意转让财产的情形,且该房租金每月只有1000元。
温某的质证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二审不予采信,1000元的月租金也与该房产所处地段、租赁行情不符。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制度的生效时点以遗嘱生效时为准,即被继承人离世的时间。
即使温某在梁某离世后转移房产,也不会改变温某有一份不菲收入的事实,因此,温某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改判这一半房产全部由林某及其3名子女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