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羽毛球活动受伤,自甘风险他人不担责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经案外人组织组队参与羽毛球活动,张女士不幸被李先生球拍打伤,导致鼻子骨折。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其因误伤所产生的医疗费1948.82元,误工费2328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因受伤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理发店洗发费用240元,疤痕修复费用、整容整形及美容费用预估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原告张女士诉称,与李先生之前互不相识,经过案外人组织,共同参与羽毛球活动,在活动中其与李先生随机组队为羽毛球双打搭档,打球时,张女士被李先生球拍打到脸部,事发后其前往医院就医,诊断确认伤情严重,双侧鼻骨骨折错位、鼻部开放性外伤,且因此造成精神创伤,故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相应损失。
李先生辩称,羽毛球双打运动存在对抗性和潜在风险,其与张女士是在组队打羽毛球过程中,其为接球导致与张女士有身体接触,张女士属于自甘风险,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同意承担赔偿。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与李先生随机组队为羽毛球双打搭档。期间,二人在接球时站位为张女士在前、李先生在后。事发时,二人对手发球后,该球落于张女士身后,张女士转身欲接球,李先生亦预接球,二人球拍均挥向落球方向。期间张女士为接球略有俯身动作,李先生球拍击中张女士面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李先生主观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在事发时,李先生立即做出的应对动作是为了进行正常接球而非专门针对张女士的人身,且高度紧张的氛围会导致参与者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本身,每位参与者需要在瞬息之间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取何种体育动作。因此,很难要求参与者每次做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且本次羽毛球活动属业余性质,参与者无论是对技术动作的运用,还是对风险的防范准备,都无法与职业参赛者相比,故从事发时的情况来综合判断,李先生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李先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是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受害人遭受损害;三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自甘风险规则的核心是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所存在的固有风险分配给参加者自行承担。
本案中,羽毛球活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活动,张女士自愿参加该活动,应当可以预见该活动存在的风险,虽李先生的行为导致其受到伤害,但李先生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可适用自甘风险这一免责事由。在此建议各位体育活动参与者,应当充分了解参与的文体活动的风险特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项目,严格遵守规则,做好必要的防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