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进入足浴店做了不大正规的服务,跟女技师因此结识,后来也存在多次亲密的来往。女技师眼看时机成熟,就找男子借了14万,随后这个女的,一会说可以每次见面按照600元抵消,一会又说每个月还2000块。后来二人关系闹僵了,女子为了不还钱就搬家了,还把男子给拉黑了。眼看女子还欠自己10万多,男子决定把女子给告了,让她尽快还钱。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一个男子陈某,一天夜里闲来无事,就走进了一家足浴店,当时就点了一个女技师,二人做了不是很正规的按摩服务。
这一次服务结束之后,陈某看女子蒲某长相不错,而且服务也很好,当时就想着长期发展,两个人就互相加为好友,说方便以后常联系。
之后的二人,还真的就经常联系,这个蒲某比较年轻,也是把陈某给钓成了翘嘴。
后来蒲某眼看着时机成熟,就准备找陈某借钱,前后一共借走了14万元。
这个蒲某也很精明,似乎就是锁定了长久的服务,她表示:之后可以按照服务来抵消,就是以每次600元的费用来偿还。
陈某一算,表示也行吧,反正只要还是维系着亲密的关系,他也是有这个需求的,就暂且这样。
后来两个人闹了点小矛盾,一番争执之后,二人也不怎么亲密了,蒲某就表示:以后直接还钱给你吧,每次还你2000元。
谁知道,这个洗脚女也不大讲信用,还了2个月,直接就跑路了,后面开始赖账。
先是搬家,然后给陈某删除、拉黑,随后就失联,再也不肯还钱了。
眼看着自己还有10多万的钱款在蒲某那边,如今这个人也失联了,陈某心有不甘,就一纸诉状,将这个蒲某给告了。
被告了之后,蒲某接到传唤,这下终于出面了。
但是蒲某表示,两个人之间也不是情侣,也不存在借钱的关系,纯属就是交易的关系。
另外蒲某也表示,她跟陈某之间,之前有借钱的事实,但是后面已经通过那种关系给抵消了,所以以后根本就不需要再还钱了。
眼看着蒲某现在拒绝认账,陈某气得很,他表示互相之间都有转账的记录的,这些都属于借款。
可是,实际上陈某真的是借钱了,蒲某也表示可以用关系来抵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去判定呢?
没有想到,最后的判定,也是在意料之中啊。
一审之后认定,双方借款,需要打欠条,这个作为借据、收据,后期还款也是需要根据这个来维权。
但是陈某提供的证据,款项模糊不清,不能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钱的关系。
而且两个人的行为违背了道德、违背了良俗,也就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再者,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虽然确定了有10多万的数额,女方也作出了还款的意思,女方也表示愿意用关系来抵消。
由此可见,两个人之间的行为,违法、且不道德,这个主张跟借款就存在矛盾点了。
最后判定,驳回陈某的全部诉求,蒲某没有还款的义务。
只能说,跟谁有金钱来往,千万不能跟洗脚女有这样的借款关系,到最后,几乎都是打水漂。
而且这个男的本来诉求就是扭曲的,就想着做这样的事情,总归有一天要被法律给反噬的。
第一,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对男女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发生的关系构成治安违法,要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的,会面临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两位男女,其协定的行为,已经涉违法,不受法律保护,还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而且后期女子跟男子借钱,虽然说确实存在借钱的行为,女子表示,可以使用关系的行为来抵消,本质还是从事违法的事情。
这类行为,已经符合法律严惩的标准,当办案人员发现这类线索,这两个人可能还要依法面临法律追责。
第二、不受法律保护的借钱关系,也就没法主张维权。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作出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说存在出借的可能,但是后面却用来做违法的行为,违背良俗,这类借款行为原则上无效,法律不认可男子也就没法追偿了。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