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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当校长和老师!” 青海西宁,公办中学校长婚内长期与硕士女教师保持不正当关系

“不配当校长和老师!” 青海西宁,公办中学校长婚内长期与硕士女教师保持不正当关系,2021 至 2023 年间,二人因无法合法开展试管婴儿手术。

共同联系制假人员购买虚假结婚证骗取医院辅助生殖服务,先后生育两名子女。案发后校长经传唤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女教师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2021 年春末,西宁公办中学办公室内,1962 年出生已婚校长张某与下属李某商谈生育事宜。李某 1983 年生,硕士学历,2009 年入职该校,二人不正当交往自 2010 年持续十余年,张某未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二人计划通过体外受精共同生育子女。

二人清楚国内正规生殖医院建档硬性核验夫妻结婚证,张某最终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络人员定制伪造结婚证,提交双方真实身份信息、合成合照,对方仿制民政登记证件样式并加盖伪造公章。

二人持虚假结婚证前往外省生殖医院完成建档、胚胎移植手术,2022 至 2023 年李某先后足月产下两名孩子,术后将假证丢弃。

国内辅助生殖行业监管门槛源自完整立法发展脉络。1988 年 3 月 10 日,北医三院诞生中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郑萌珠,由张丽珠教授主刀,早年医疗设备简陋,取卵器具需手工打磨;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均对此进行报道,成为国内生殖医学里程碑事件。2019 年 4 月 15 日,郑萌珠自然受孕产下男婴,打消社会对初代试管婴儿生育能力的质疑。

技术普及后配套监管规则落地,2001 年 2 月 20 日原卫生部颁布 14 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同步配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3 年出台配套修订细则,现行规范持续沿用至今;

文件明确规定,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必须核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严禁向无合法婚姻关系人员提供辅助生殖,禁止代孕、买卖胚胎。

李某明知《刑法》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属于行为犯,实施购买伪造结婚证行为即构成刑事犯罪,无数量、后果入罪门槛,但心存侥幸,认为仅单次使用、无其他牟利行为不会追责。

案件线索来源于 2024 年国家卫健委、公安机关联合开展非法辅助生殖专项整治,医院历年就诊病历、身份材料倒查,伪造结婚证建档记录暴露本案。

2024 年 9 月民警电话传唤张某,其自行前往派出所完整供述购证、异地手术全过程,依法认定自首;同年 10 月李某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二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判决之外,二人作为教育从业者,同步适用师德与公职处分规则。2014 年 10 月 9 日教育部单独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定中小学教师师德六禁令;

10 月 10 日另行发布高校教师师德 “红七条”,均将违背公序良俗、不正当交往列为禁止行为。2018 年 11 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再次明确教师需诚信守法、恪守公序良俗,弄虚作假属于师德失范。

张某为公办中学校长,属于公职人员,适用 202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违背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情节较重可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李某在编在岗教师,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及师德一票否决制度,面临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处理。

庭审阶段双方辩护人分别提出从轻辩护意见:张某辩护人主张仅单次购买假证、初犯偶犯、具备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李某辩护人提出购证仅用于生育、无牟利目的,情节轻微,请求单处罚金、适用缓刑。

法院综合全案审理认为:二人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明知伪造结婚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仍共同购买使用,骗取医疗机构辅助生殖服务,既破坏国家证件管理公共秩序,也违背婚姻家庭公序良俗,社会危害性明显,辩护方 “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处罚” 意见不予采纳。

二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张某自首、李某坦白,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分别从宽量刑。

一审最终判决: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考虑其需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幼童,适用缓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信源:红星新闻《中学校长与下属教师买假结婚证做试管生育两孩双双获刑》

评论列表

song
song 3
2026-07-08 11:01
为啥要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