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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夜里睡不着想去洗脚房捏个背,支付了798元就进屋关上了门。没想到服务还

上海,男子夜里睡不着想去洗脚房捏个背,支付了798元就进屋关上了门。没想到服务还没结束呢,外面闯进来几个临检人员,小伙子先是惊吓,后来冷静的一想:就我个人来说,是啥也没做啊。没想到,办案人员还是给了小伙子定了行政处罚,因为男子接受的另一类的项目,也违法了。男子不服气,竟然上诉了,要求撤销行政记录。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个年轻小伙子杨某,时年29岁,这个小伙子经常会去足浴店做按摩、泡个脚之类的,也算是一种享受吧。

事发这一天,杨某也睡不着,又想到去足浴店里消遣了,进去之后,就被安排了一个杨某(女技师)。

当时杨某就被对方介绍了一些服务内容,支付了798元。

泡过脚的都知道吧,这个价格并不简单,随后两个人一前一后的就进入了里面的一个房间,并且关上了房门。

唐某也就开始给杨某做服务了。

没想到,两个人的服务还没结束呢,这家足浴店的大门,就被推开了,走进来几个临检人员。

后来,有两个也走进了杨某的包间,开门后,二人的服务还没有完成,但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状况,屋内的两个人也吓得不轻。

一开始二人都有些懵圈,但是杨某似乎又意识到,自己并没有做那种事情啊,又开始冷静下来。

要说这一天,怎么就这么巧合呢?

原来有一位执勤人员,在附近了解情况的时候,得知这家足浴店不是很正规,于是就展开了调查,没想到,真的就抓了个现行。

随后,杨某、唐某两个人都被带回去调查了,杨某却怎么也不承认,他表示:我们并没有发生什么不正当的关系!

而女技师唐某那边,却给出了这样的口供:对方支付了798元,有支付凭证,然后接受的是特殊的服务,就是 手。总之,唐某已经认罪认罚、签字确认。

确定事实之后,依法对杨某、唐某都作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且罚款500元。

对此,杨某不服气啊,他说,没做那个行为,就不算违法。

处罚之后,杨某一纸诉状,他坚持要上诉,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行政处罚。

那么,这位小伙子他如此坚决,是否真的就“冤枉了”呢?

相关部门介入审理之后,认定的事实是:办案人员有现场的执法记录仪、有询问的笔录、有口供等,都可以证明这对男女都作出了违法的事实。

本次处罚流程合规,依法立案,调查属实,处罚恰当,符合程序,最后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请。

面对法律的追责,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不做这类事,才不会被处罚,而且还需要守住底线,禁得住诱惑,否则来了个行政拘留,之后可能还会引发家庭冲突、甚至影响自己的工作、影响人生未来。

总而言之,做这样的服务,要是被抓住,一般都是行政处罚、罚款,拘留都是逃不脱的,也不可能撤销记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的项目触犯治安法规,依法要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比较轻的,要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给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男子,进入足浴店,商议了服务项目,支付了超出正规项目的费用后,二人确实做出了违法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行为只要达成合意,即构成违法。

相关部门权威批复(公复字〔2001〕4 号)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存在合意的行为,包括三类等情况行为,全都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男子正在接受的行为,就被包含在这个三类之内,就是用 手。所以男子的行为,结合合意的情况,支付凭证,女技师的供词,都能证明,他确实作出违法的事情,必定要接受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男女作出违法的行为,触犯治安法规被处罚后,违法款项也要被依法上缴。

所以说本案中的798元,在给案子定性之后,这份钱款不归属任何人,必须要依法上缴,女子得不到,也不可能返还给男方。

男子拒不认罪,甚至想要辩解曲直,只要有一方证据链是完整的,就可以依法给男子定罪,没有辩解的余地。

毕竟是非黑白,它是没法颠倒过来的。对此,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用户79xxx88
用户79xxx88 1
2026-07-08 16:02
把男人憋变态了。对普通人下手了。对这些人有啥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