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保姆喂86岁老人吃饭,老人吞咽不当呛住了离世,老人子女向保姆索赔40万,保姆大喊冤枉:我4000块钱都没挣到,还要倒贴?
据悉,老人已经86岁,自主行动能力减弱,家属因为各自都有各自的难处,无法照料老人饮食起居,于是就商量好,找一个保姆来照顾老人。
他们通过多方比较,找到了一个愿意照顾这个86岁老人的保姆,他们对保姆提了诸多要求,声称钱不是问题,只要照顾的好,年底还有奖金。保姆是家政公司聘请的,经过短暂的培训,就上岗了。
于是老人家属就和家政公司、保姆三方签订了合同,签完合同,保姆就正式住家开始照顾老人了。
老人确实行动能力很弱了,起床穿衣、上厕所、吃饭都很困难,大部分时间要躺在床上休息,完全不能出门下楼什么的。
因为老人牙齿都掉光了,所以吃饭也只能吃软烂的食物以及流食,方便吞咽。刚开始今天保姆觉得有点繁琐,因为老人全部的行动都依赖她,后来就慢慢习惯了,因为老人的行动受限,所以要做的事也有限,一天到晚都在床上躺着,省去了很多户外活动。
吃得少拉得少,她也洗得少。
有一回,她像往常那样给老人准备了软烂食物,这一次准备的是胡萝卜粥,她把老人扶着躺好,平时考虑到老人吞咽难,每次喂食,都是让他半躺着,这次也一样。
她喂了几口以后,发现老人没有咽进去,反应不对,就赶紧停止了喂食。然后想老人是不是呛到了,她开始把老人扶起来拍打背部,又顺理胸部,发现老人还是脸色不对,又捏住嘴巴,把嘴里的食物抠出来。
发现老人开始翻白眼了,保姆这才觉得事态严重了,她赶紧去邻居家敲门求救,邻居赶到,迅速拨打了120,把老人送去救治。
可是,老人还是断气了,诊断的结果是食管里卡着一块1-2厘米长的胡萝卜块。导致老人呼吸不顺最后离世。
家属知道事情的真相后,将保姆和家政公司一起告了上去。
家属的理由很简单:我们是通过家政公司找的保姆,家政公司并没有把好关,这个保姆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过关,竟然让86岁牙齿掉光了的老人吞咽那么长一根胡萝卜,这是乱搞,草菅人命。
家政公司反驳:我们提供的是保姆,照顾衣食起居,保姆只要会洗衣服做饭打扫卫生,你这个老人是86岁了,我们保姆还给喂饭,这已经是超出服务范围了,而且,专业急救那是专业医生干的事,保姆没有这个职责。
家属更怒了,我们是通过你们请的保姆,你们知道保姆不是专业急救人员,为什么还要她现场急救,为何不第一时间打120?现在出了事,就想甩手不认账?
对方又反驳:我们给的培训是完全符合要求的,至于保姆为什么要急救,我们也不知道,那是她个人的事。
保姆为自己发声:难道我看到老人那种状况,袖手旁观吗?谁知道事情会变得那么严重,我第一时间肯定是想救他的啊。
最后,家政公司和保姆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家政公司因为买了保险,所以,由保险公司赔13万大头,公司只要出零头1.8万。而保姆要独自赔偿20万。
保姆大呼冤枉:我接这个单,4000块钱都没挣到,还要倒贴20万。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若保姆在照顾老人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疏忽大意、违反工作规范等,导致老人死亡,保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保姆是由家政公司或其他用人单位派遣,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姆追偿。
所以,案例中,如果家政公司认为保姆是故意的,他不承认这个赔偿,还可以向保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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