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主要证据保存不完整、制度缺失,造成凶手抓住,主要证据没有了。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完全正确的。现在只能补充侦查,用人证去证实嘛,本人也供认嘛。判死刑看来是不行了,那也要对他进行法律制裁啊。小伙子跟踪多少年?终于把凶手抓住了,因为公安局的失误,让凶手逍遥法外。这算谁的失误啊?是不是公安局当年保管物证的这些人员应该承担责任吧?太不应该了,凶手跑了,第一现场已经有了物证、勘查、照片,这要妥善保管啊,怎么能随随便便就丢失了?公安局搬多少次家,物证不能丢失呀,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呀。现在凶手抓住了,本人也承认了,证据不足,检察院没有办法批捕。如果补充侦查,现场无法还原。没有凶器,没有勘验笔录,这是个麻烦事情,现在只靠人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