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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主张维权费用,法院是否支持?夏洋(化名)为蓝天公司(化名)完成充电桩安装工

诉讼中主张维权费用,法院是否支持?夏洋(化名)为蓝天公司(化名)完成充电桩安装工作,蓝天公司尚欠劳务费4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劳务费400元、误工费1600元、打印费40元,但未就误工费、打印费提供证据。诉讼中,蓝天公司向夏洋支付劳务费及补偿款500元后,夏洋撤回劳务费的诉讼请求。蓝天公司辩称已结清劳务费并额外补偿,不存在支付误工费的基础,也不同意支付打印费。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夏洋的诉请。

案 情 简 介

夏洋诉称,2025年3月8日,蓝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夏洋于3月9日完成充电桩安装,约定劳务费400元/天。3月9日,夏洋到达施工场地并完成安装工作后,蓝天公司并未及时结算劳务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支付4天误工费1600元及印刷材料40元。

蓝天公司答辩称,蓝天公司已结清劳务费400元并额外补偿100元,因劳务报酬是按天日结,不存在误工的基础,故不存在误工费损失;材料打印费不应由蓝天公司负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洋于2025年3月14日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原诉讼请求包含判令蓝天公司支付劳务费400元,蓝天公司认可夏洋完成2025年3月9日充电桩安装工作,并于2025年3月27日给付夏洋500元(劳务费400元+未及时结算补偿款100元),夏洋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夏洋称其维权4天,按日劳务费400元计算误工费1600元及打印材料费4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洋于3月9日完成劳务工作后,蓝天公司未及时结清劳务费,经夏洋起诉,蓝天公司于3月27日结清劳务费400元并额外支付100元作为补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因双方完成结算而终止。现夏洋请求蓝天公司赔偿误工费及印刷材料费,双方未就该赔偿项目及维权成本由违约方负担进行约定,夏洋未提供其产生误工损失、材料印刷费相应证据,未证明该损失实际发生。本案中,蓝天公司已于夏洋起诉后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并适当作出补偿,夏洋已接收款项,故夏洋的诉讼目的在案件审理前已基本实现,其再行主张其他维权损失,缺乏必要性与关联性,故对于蓝天公司答辩意见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夏洋请求蓝天公司赔偿误工费及复印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夏洋全部诉请。

法 官 说 法 

诉讼作为当事人解决案件纠纷,维护其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亦会发生相应的诉讼成本。常见的诉讼成本包括打印材料的费用、请假处理纠纷造成的损失、到法院或有关部门维权产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虽然在维权过程中这些费用是实际发生,但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这些费用能否由被告负担?

首先,看有无当事人之间约定。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发生纠纷时的纠纷处理方式、发生的维权费用、管辖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如在合同纠纷中明确维权产生的相应费用和承担规则,即对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因双方对争议产生的维权成本有明确约定,据此非违约方可依据合同条款向违约方主张维权成本。本案中,双方并未对误工费、打印费等维权费用达成合意,无约定情形下无义务发生,故不存在约定主张基础。

其次,看有无法律规定之情形。在无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如果法律对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亦可主张维权费用。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原告若发生必要费用,可一并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最后,损失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当事人对维权费用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能反映出当事人具备主张维权损失的法律基础,但能否支持,仍需要提供证据,如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付款凭证、车票等,以此证明为维权实际发生的损失项目、金额。

关于维权损失部分,违约方若对该项损失项目、金额存在异议,其不仅要反驳,更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项目、金额不合理或者无关联性。

(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市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