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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该拿法条说事吗?怎么玩起偷换概念了?是为了蹭流量?还是别的? 首先这样的假

律师不该拿法条说事吗?怎么玩起偷换概念了?是为了蹭流量?还是别的?
首先这样的假设就很不正确。华为没有注册类似的商标,所以假设本身就不成立。你不能拿一个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来作为反驳的理由和依据,这纯粹就是预设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绑架网民道德。
其次争议的点难道不应该是通用公有纹样合理使用吗?这和是不是外国品牌、是不是华为使用根本无关。他这是把把公众对LV案的争议偷换成单纯反感外国品牌!这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最后,这起案件大众焦虑的是本土公共文化纹样的商用边界问题,担心老祖宗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因为类似的案件,而承受侵权风险。看看LV案在国外的败诉案例,就很能说明争议的焦点何在了。
所以这位律师,不敢本着职业操守,用理性、严谨、合理的态度来说事吗?搞这样的非黑即白有什么目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