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体育局干部彭某某被停职公务员(或者说干部)与人发生冲突,做了一些出格的举动,或者说了一些出格的话,该受什么处分,需要两方面考量。
一是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方面的考量,违法要追究,失德要批评。该领什么罪,受什么谴责,公安机关照章办事就是了。
二是滥用权力的考量。纠纷也好,冲突也罢;理性也好,失控也罢;关键看当事人于过程中,是不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和权力霸凌对方,包括托关系摇人报复。
只是犯了“一”,没有“二”,“一”也不重,普通民事纠纷,则不应该牵扯到职业职务方面的惩罚。公务员不高人一等,但也不能低人一等。你在公司当副总,出去跟人吵个架什么事没有;人家在机关当副科长同样吵个架,就得一撸到底,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