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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这么判!广东广州,一男子背着妻子找了个比自己小11岁的女友,两人无所顾忌地来

就该这么判!广东广州,一男子背着妻子找了个比自己小11岁的女友,两人无所顾忌地来往了近二十年,还生下个女儿。男子花98万给她买房,还累计给她转了140万。男子妻子知道后,根本无法容忍,一纸诉状把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252万。但男子却说,这钱是给女儿的抚养费。还说转钱和买房的事儿妻子早就知道,从来没有反对过,不同意返还。妻子很愤怒直接回怼:抚养费你自己出,我的钱没义务养别人的孩子!再来看法庭最后怎么判。

广州的曹某,今年58岁,妻子陈女士57岁,两人是合法夫妻。曹某一直做生意,日子过得也算富裕。

日子好起来了,曹某的心可就不安分了,早在2007年初的时候,曹某就认识了小自己11岁的女子李某,对方年轻漂亮,两人很快搞在了一起。

李某为了栓住曹某这棵摇钱树,在2008年就生下了女儿小曹。有了孩子,他们的关系一直维持了将近二十年。

时间一长就没有不透风的墙,他们刚开始还藏着掖着,到后来,周围人都知道了,几乎成了半公开。

曹某为了安顿好李某和女儿,花全款给李某买了套房,房子登记在了李某的名下。

后来李某把这套房子卖了98万,钱自己留下了。

这还不算,曹某这些年里,时常给李某转账,累计大约140万,还给李某买了车。

曹某的原配妻子陈某女士知道这事后,非常愤怒,她怎么也没想到,丈夫不但在外面有人了,还生了孩子,孩子现在都上大学了。

陈女士一笔笔计算着,看看曹某到底给李某花了多少钱。

最后的结果让她大吃一惊,丈夫竟然给她花了二百多万!

陈女士恼羞成怒,这可不是一笔小数,她拿着这笔账把丈夫和他女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52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共同财产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陈女士认为丈夫曹某给李某买房和转账的钱都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曹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共同财产,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自己有权要求返还。

可谁也想不到,在庭审中,曹某的辩解简直刷新了所有人认知。

他说这些年来,李某和女儿的存在,妻子陈女士是完全知情的。

自己给李某买房、转账这些事,妻子早就知道,这些年来也从来没反对过。

而且女儿也经常和家里人在一起相聚,彼此完全是一家人,陈女士是认可的。

他还说,房子是2017年卖的,当时跟李某签过协议,卖房子的钱,要用于女儿小曹以后的生活和教育上。

签协议时陈女士就在场,完全知道协议内容。

他强调,转账给李某的钱,都是他们夫妻的共同意思,没有擅自处分。

但曹某的说法根本得不到法庭的认可。

审理后认为,曹某与李某属于婚外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返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婚姻家庭秩序,认定曹某赠与李某约140万元的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

但双方都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时,陈女士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养别人生的孩子,对方应当返还包括转账,买房和买车在内的全部款项252万元。

而曹某则坚持之前的观点,认为陈女士对李某的存在是知情的,从未提出异议。

转账中,包含给女儿的抚养费65万元,卖房子的钱也约定为女儿的专用款,不构成擅自处分。

李某也附和曹某说法,还主张转账中应扣除她回转曹某的39.29万元,购车款41.7万元也是自己出的,剩余款项都应算抚养费,不应该返还。

法庭却明确了观点,曹某确实该养女儿小曹,但那是他拿自己钱去养的事,原配妻子陈某跟这个孩子没有任何关系,她没义务养!

换句话说,曹某拿夫妻共同财产养李某和孩子,合法妻子陈女士没有义务买单!

关于那98万卖房款,查明了关键事实,房子是曹某全额出资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卖房获利98万,这钱本质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曹某跟李某约定了98万要用于女儿教育和生活,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钱真的花在了孩子身上。

而且双方还另外约定了抚养费,所以这笔钱根本不属于抚养孩子的合理支出,应当返还。

关于140万的转账,法庭也一笔一笔算清楚了,这里的确存在李某回转给曹某的钱和购车款。

确定曹某赠与李某的有效款项为69.9万。

最终判决,曹某赠与李某167.9万的行为无效,李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167.9万及利息。

结果出来了,网友们都表示大快人心!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一方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谁都无权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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