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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了!”陕西扶风,一男子干活时,从塔上坠落,公司赔偿家属180万后,竟

“吃相太难看了!”陕西扶风,一男子干活时,从塔上坠落,公司赔偿家属180万后,竟发现男子借了网贷还不上,属于自杀,公司要求家属把180万赔偿款退回被拒后,把家属起诉到法院。

认为自己当了冤大头,为男子的自杀买了单,要求家属把赔偿款吐出来,案子经过2审,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不过,“属于自杀”只是公司的诉讼主张,并非查明事实。公司把材料送到扶风县人民法院时,重点是撤销两份已履行的协议。

公司提交了海原县会议纪要、网贷短信、聊天记录、报警材料和手机里的遗书照片,认为陈某并非失足坠落,而是因债务压力自行坠塔。

只要这个结论成立,公司就可以主张签协议时发生了重大误解,家属可能隐瞒关键情况。

法官没有顺着公司的推断往下走,而是逐项审查证据。有关会议纪要记载,事故调查已经终止,陈某死亡与企业安全管理没有被认定存在直接关系,事件被归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可“非生产安全事故”只能排除一种事故属性,不能自动等同于自杀。公安机关勘查、检验和轨迹分析,也只排除了他杀。排除他杀之后,仍可能存在失足、操作意外、身体突发不适等情况。

网贷和聊天记录同样存在证明不足。负债能够说明陈某有经济压力,消极表达也能反映一段时期的心理状态,却无法直接证明2025年4月6日登塔作业时发生了什么。

手机中的遗书照片还存在原始载体、形成时间和真实性难以核实的问题。即便照片真实,公司还得证明家属签协议时已经知情,并且故意利用该情况促使公司付款。

类似的举证难题并非第一次出现。2016年9月22日,广东某通信科技公司机线员陈某在广州海珠区维修电线时,从约一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后失去意识,事故没有直接目击者。

2018年8月20日,监护人徐某申请工伤认定,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劳动合同、病历和主管人员陈述后,于10月19日认定工伤。

公司提出复议,却没有拿出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有效证据。2019年1月3日,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

这个案例说明,工作现场没有目击者,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一种最有利的解释。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属于工伤,而单位否认时,单位应当对排除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自杀可以成为重要事实,但必须由直接证据和相互印证的材料确认,不能只凭经济状况和情绪记录完成推定。

陈某从事的风力发电机检修属于专业高处作业。国家能源局公布的行业标准中,专门列有《风力发电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相关要求明确,登高人员应经过体检和技能培训,作业时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攀登自锁器和防坠器,并设置监护人员;

转移位置时不能失去防护。发生坠落后,调查还应核对工作票、登塔登记、天气、防坠设备状态和现场痕迹,不能只查个人手机。

回到扶风案件,陈某是西安某公司员工,2025年3月被派到宁夏海原县某风电场检修设备。4月6日10时30分左右,陈某从塔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司随后与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和补偿协议,支付死亡赔偿、丧葬、精神抚慰等120万元,另补偿60万元,共计18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提供的材料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既不能证明陈某确系自杀,也不能证明家属在签约时实施欺诈,已经履行的协议不能仅凭事后推测撤销。

公司上诉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会议纪要等材料,仍认为“排除他杀”和“非生产安全事故”都不等于“证实自杀”,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80万元不需要返还,判决依据不是同情,而是谁提出主张,谁就必须拿出足够证据。

信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