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固,一女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谁知离婚后才发现丈夫竟在婚内有个情人,而且对方已经怀孕5个月了。
女子深感自己被欺骗,一怒之下将这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没想到,法院是这样判的!
2023年12月,张女士与宁某签下离婚协议。宁某把婚姻破裂归结为长期争吵,张女士虽然不甘心,还是接受了这个说法。
到了2024年3月,张女士偶然得知宁某身边的女子已经怀孕5个多月。张女士把孕期往前推算,发现孩子受孕时,张女士与宁某仍是合法夫妻。
过去那些突然出现的冷淡和争执,随即有了新的解释。张女士认为,宁某隐瞒了决定离婚的重要事实,张女士是在不清楚真实原因的情况下结束婚姻。
宁某在诉讼中承认婚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女士据此要求宁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争议也落在两个问题上,离婚后发现过错还能不能起诉,怀孕时间能不能证明宁某存在重大过错。
类似案件中,单靠推算通常不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中,赵莉离婚后发现前夫张波很快再婚,新的家庭不久又生下孩子。
赵莉怀疑孩子受孕于原婚姻存续期间,随后由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出生医学证明和相关登记资料。资料显示孩子属于足月出生,按照孕周回推,受孕时间确实早于赵莉与张波离婚。
赵莉还提交精神科门诊材料,证明赵莉得知真相后出现失眠、焦虑并影响工作。法院认定张波存在重大过错,判令张波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起案件给张女士提供了清晰的举证思路。怀孕月份只是发现问题的入口,真正进入法庭后,还要让孕期、关系持续时间、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其他材料互相印证。
精神损害是否严重,也可以通过就诊记录、治疗凭证和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况来证明,赔偿金额则由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后果和履行能力判断。
宁某还能否以双方已经离婚进行抗辩,也有公开案例可以参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过李女士的案件。李女士离婚两年后才发现前夫在婚内已有婚外关系,婚外异性当时已经怀孕。
前夫认为离婚过去较久,不应再赔。法院认为,现行规则不再以离婚登记后一年作为绝对限制,相关请求通常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并从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过错时计算。法院最终判令前夫赔偿李女士5万元。
若婚外关系还牵涉夫妻共同财产,救济方式又不相同。四川冯某慧发现丈夫何某在不到两年内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扣除李某代付的款项后,实际差额为23.17万元。
案件经过抗诉和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判令李某返还23.17万元并支付利息。裁判理由是,何某为维系婚外关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配偶有权追回相应财产。
回到城固案件,张女士起诉距离发现事实时间不长,提交的证据也得到宁某承认。法院认定宁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相关行为属于婚姻中的其他重大过错,已经给张女士造成明显精神伤害。
结合宁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法院最终支持张女士的全部请求,判令宁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这份判决并不是因为宁某离婚后开始新的生活,而是因为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实施重大过错,并把真相隐瞒到协议离婚之后。
协议离婚不代表无过错方放弃尚不知道的权利,发现线索后及时取证、及时起诉,才是张女士最终获得支持的关键。
信源:北青网 《离婚后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陕西一女子诉请出轨前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