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乌兰浩特,两名不满14岁的女孩跟两名男子发生关系后,跟着各自母亲一同到派出所报案,两名男子称双方是自愿行为,自己不知道女孩真实年龄,案件立案四个月后被警方撤销。
报警那天,两个母亲领着孩子走进派出所大门的那一刻,大概没想到接下来的路会这么难走。
2024年7月22日,警方对其中一起案件正式立案,当晚嫌疑人被带走,第二天就被取保候审。可到了11月29日,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摆在家人面前,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案子从有到无,只用了四个月。
撤案的理由,听上去让人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
警方解释,两名男子承认发生了关系,但坚称不知女孩未满14岁,且认为女孩“没有明显反抗”、“看不出强迫迹象”。监控拍到事后三人一起吃饭、打台球,侦查人员据此认为“很难看出存在违背女性意志的情节”。一个13岁的女孩,同班同学介绍的微信好友、锁在公寓房间里被两个人先后施暴、事后被威胁保持联系——这些细节在“自愿”的判断标准面前,好像全被稀释掉了。
可法律对幼女的保护,本来就不需要“她反抗没反抗”来证明。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写得清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按照2013年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如果一个人通过同班同学介绍认识,聊了那么多天,约到公寓见面,然后说“不知道她多大”——那到底要多“知道”才算数?
更让人心寒的是,案子撤了之后,家属的申诉像石子丢进了深井。
向乌兰浩特检察院申请监督,回复是“未发现违法情形”。向自治区信访局举报,流程从自治区转到盟里再转到市里再转回盟里,最后答复是“您提出的事项,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办理”。办案刑警的态度也很明确:市级公安和检察机关都核查过,确认撤案没问题。一条路走不通,另一条也走不通,两条路都告诉家属:到此为止。
这事最刺痛人的地方,是法律给幼女的“特殊保护”,在“无法证明明知”这个理由面前,好像突然不灵了。
按照《性侵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只要从其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通过同班同学加的微信、约出去见面、带进公寓,却说自己“不知道她多大”——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当时确信对方不是幼女,这个辩解本身就经不起推敲。可那个“应当知道”的标准,在实际办案中却好像被解释成了“他真的无法知道”。
女孩今年应该上初三了。她在《自述书》里写下的那些细节——被锁在屋里、被拍视频、之后被威胁——或许会变成她往后很多年都不敢碰的记忆。那个撤销案件的决定书,纸面轻轻薄薄,压下来的分量却重得抬不起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