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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宁县,男子因为修鞋费跟妻子吵了几句,情绪上头竟用拳头暴打妻子后脑勺和颈部,

宁夏中宁县,男子因为修鞋费跟妻子吵了几句,情绪上头竟用拳头暴打妻子后脑勺和颈部,将人活活打死,更离谱的是,事后他竟然取得了部分家属的谅解,最后法院这样判!

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罗某已经不是第一次和妻子发生争吵了,平日里两人就拌嘴不断,时常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就起争执。

那天,罗某管妻子要钱去修鞋,妻子埋怨罗某什么事都要她掏钱,罗某想着修鞋又不是什么大钱,自己提出的也不是什么过分的要求,两人便爆发了争吵。

吵着吵着两人就翻上了旧账,罗某想着这么多年一直被妻子压着,根本一点男人尊严都没有。

多年积攒的情绪一下子就爆发了,吵到上头,他直接就动起了手,冲着妻子的后脑勺和脖子猛劲捶打,将多年的怨气借此一并发泄了出来。

妻子本来体型就不占优势,被突然其来的拳头击打,根本没有一点还手的余地,

没几分钟,妻子不堪重负倒地不起,陷入了昏迷。

看到妻子倒下了,罗某才渐渐缓过神来,恢复了理智,他赶忙将妻子送医,可是因为下手太重,妻子还是没能救回来。

案发后,罗某对自己的罪行主动进行了交代,也取得妻子部分家属的谅解,最终因为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6个月。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怎么看呢?

第一,罗某犯的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意图。

故意杀人罪,目的是想致人于死地,主观就是想要对方的命。

故意伤害罪,目的是想对方造成伤害,主要是起到通过暴力震慑对方的作用,并不是想要对方的命。

罗某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明显是故意伤害,他只是通过暴力行为泄愤,并不是故意想要妻子的命,并没有事先预谋,也并没有对陷入昏迷的妻子置之不理,放任其自生自灭,所以属于“故意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罗某的一些从轻情节,所以最后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第二,罗某都有哪些从轻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罗某在案发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对罪行进行了“坦白”,可以从轻处理。

且《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罗某在交代案件时,态度良好,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也可依据这点,从宽处理。

另外,罗某还取得妻子部分家属的谅解,根据这一点可进行酌情处理。

但是,谅解并不代表替代被害人原谅,尤其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再加上只取得部分亲属的谅解,所以从轻幅度有限。

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最后却闹出了人命,也让两人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冲动是魔鬼,千万不要一时意气而做出难以挽回的后果。